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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薪是單位自主決定,沒有法律規定。
2. 有法定的工資減免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生病或者非工傷期間,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者病假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 工資照常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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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員工請病假,影響出勤,對企業的貢獻比較小,超過規定的病假天數,是受資金轉移影響的,至於多少天影響資本調整,都是由企業自己,國家進行資本調整,沒有具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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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延期工資,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在醫療、懷孕、分娩、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懷孕、生育和哺乳期屆滿。
3、休長期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工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價和猜測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 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勞動者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5、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由於工傷並非因工原因,其實用人單位本身不需要對勞動者的情況承擔任何責任,法律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病假福利,這也考慮到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 而且,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任意解雇未因工受傷的雇員,導致大規模的失業率,非工傷期間的待遇是從整體角度出發的,以防止一些社會動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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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規定的病假有工資嗎?
《勞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病假工資。 以下是《勞動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工資水平逐步上公升到極高水平。 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按照液麻雀的方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工人和平均受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成本;
2)社會工資平均水平;
c) 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2、企業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1)員工連續因病或非工傷不足6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連續服務不滿2年的,按工資的60%計算支付。
2、連續服務2年以上不滿4年的,按工資的70%計算支付。
3、連續工作4年以上不滿6年的,按工資的80%支付。
4、連續服務滿6年但不滿8年的,按工資的90%計算支付。
5、連續工作滿8年以上者,按工資100%支付。
2)員工因工傷病假、未因工傷連續6個月以上的,企業應當繳納病困救濟費
1、連續服務年限不足1年的,按員工工資的40%計算支付。
2、連續服務滿1年但不足3年的,按工資的50%計算支付。
3、連續工作滿3年者,按工資的60%支付。
病假工資的數額,在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後,即可計算。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3.病假天數的確定。
病假或非工傷天數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間含休息日、節假日的,不計入。 上述公式中提到的發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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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金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病假工資的計算:病假或非工傷病假工資=(計算基模量月薪天數)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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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期間工資扣除規定 (1)病假不足兩個月的,應全額支付固定工資。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但不足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期限不足十年的,按固定工資90元計算; 工作期限超過10年的,應全額支付固定工資部分。
3)如果休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開始,工作經驗不足十年的,固定工資按70支付;如果工作年限超過10年,固定工資將按80%計算和支付。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如何發放津貼、獎金(即生活工資部分)由本單位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但休假兩個月以上不足六個月的,發放津貼的,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的80; 六個月以上的病假,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的70。
5)病假期間,省、市工作津貼按病假比例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一併發放。(六)在病假期間,工作人員應當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並經主管領導部門批准。 (七)高校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休產假、病假的,試用期相應延長。
8)省級以上勞動模範,保持榮譽的,可以增加病假工資10%-15%。9) 病假包括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10) 超過六個月的病假不計入服務年限。
國發〔1981〕52號 以上是關於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如果您休了 24 個月的早假,將按 30 個月內的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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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用,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用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時期的醫療救治。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相關內容:《患病職工就醫期限規定》 就醫期限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企業職工因疾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期三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二)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在單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6個月; 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年滿20歲的人,20回合攻擊4個月。 醫療期間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個人意見不會決定工傷。
你提到的問題應該確定工作必須滿足“三個工作”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