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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執行機關可以提出減刑建議; 有下列重大立功貢獻之一的,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
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第二百八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餘量刑期,符合減刑條件的,由短期看守所、看守所提出減刑書面建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准, 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查裁定。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執行管制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報當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查裁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執行的,執行原刑過半的,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和改造,假釋後不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 執行看守所提出假釋建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查裁定。文章來源:四川刑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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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因真有悔改、有功,可以適當減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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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達到減刑條件後可以減刑,五年以上可以減刑。 減刑間隔和減刑幅度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減刑為有期徒刑,再減刑為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一次不得減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2年。
對有重大立功的粗梁,可以適當縮短間隔,但減刑次數不得超過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罪犯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對嚴武雲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並裁定減刑。 除法定程式外,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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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因真正悔改、立功的,適當減刑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減輕刑罰有兩個含義:
一是將原來較重的刑期減為較輕的刑期。 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減為拘役、管制的;二是將原來的長刑期減為短刑期,即縮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 二、減刑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兩種:可以鬆散輪換減刑的減刑和應當減刑的減刑。
可以減刑的目的條件和刑期相同,但實質條件不同。 罪犯申請減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減刑前提條件僅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2)實質性要求減刑的實質性要求因減刑型別而異。“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矯正,真正表現出悔過、立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和限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悔改,或者有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貢獻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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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刑的司法解釋載於《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重大立功的,減刑。
【法律脊柱的依據】。《刑法》第78條第1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
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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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關於減刑的司法解釋是:
(一)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刑的一種刑事執法活動;
2.適用減刑物件為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3.減刑的實質條件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和改過自新,或者有立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真正表示悔改”,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認罪和悔改;
2)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在執行期間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
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襪子鏈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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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刑的司法解釋載於《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制度規矩,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重大立功的,減刑。
法律依據: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貢獻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對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進行搜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地方各級有關機關無權對刑法作出司法解釋。 原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但未授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司法解釋權。 《立法法》頒布後,“兩個最高”的司法解釋權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地方立法機關。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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