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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公民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訊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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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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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到處都是資訊賣家,沒人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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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我。如何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情節嚴重”。
1.利用公民提供、提供或獲取的個人資訊進行非法犯罪活動。 實踐中,有的行為人以擴大公司業務或人脈為目的提供或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有的行為人則以開展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其主觀惡意差異很大。
獲取或者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違法犯罪的,情節嚴重的。
2.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包括造成嚴重精神傷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公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受到嚴重干擾的,應當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
當然,構成嚴重情節的不僅僅是犯罪後果的實際發生,情節是否嚴重,還可以根據犯罪後果是否發生,或者對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的風險程度來判斷。 一般而言,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比暴露重大風險的情況更嚴重。
3.**.提供或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手段令人髮指。一些行為者為了達到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目的,往往會進行一些額外的輔助行為; 有的行為者有組織、規模大,或者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因此,從行為方式上看,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詐騙等手段,或者聚集、雇用多人,或者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4.使用公民擁有的個人資訊的利潤金額相對較大。 也就是說,從行為人的個人資訊中獲取的非法收益金額相對較大。
金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有關立案標準綜合確定,超過5000元的公民個人資訊利潤數額可以認定為嚴重。
5.其他應當認定為**、提供、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雖然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接近上述標準的情形,或者一種情形接近上述標準,同時存在其他加重情節的,還應當認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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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嚴重擾亂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分期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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