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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有責任的方式: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以公司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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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向合夥企業產生債務。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有限合夥人認購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申請設立、登記企業時,明確使用其共同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對企業與共同家庭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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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無限連帶責任; 獨資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方式以他或她的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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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合夥人可以約定責任的方式和比例,但不能反對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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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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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任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82號頒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損益由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攤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規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損失。
第四十條 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以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償還不足部分的責任。
如果合夥人的還款金額超過其因連帶責任而應承擔的金額,他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發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案》。
2004年8月28日,對《公司法決定》進行了首次修訂。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此事的審議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次修訂的決定,2005年10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修訂)。
第三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任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0號頒布,於20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條 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設立、登記企業時,明確規定以共同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對企業以共同家庭財產為單位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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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以認繳出資額為限的債務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以該規定為準。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以認繳出資額為限的債務責任。
本週,薛志謙.
與李雨彤的那件事,終於平靜了不少。 冷靜下來,仔細回顧這一系列的糾葛,除了“愛”字,還有乙個字“利潤”,那就是錢。 >>>More
這很簡單,1、這是乙個投資專案,在這個專案中,你們倆都是主要投資人是股東,那麼投資的目標是什麼,就是挖掘機,挖掘機就是你們的資產。 也就是說,你們每人擁有20萬元的資產,你們每人佔50%的股份。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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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必須有良好的品格。 第二,與自己非常互補的人。 第三,能溝通的人是通情達理的。 第四,能夠分擔責任的人。 第五,不要亂搞大事,不要在乎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