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如何在公司破產案件中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詳細內容 0 3

發布 財經 2024-03-2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按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債權人的訴訟和訴求。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是連帶擔保,那就沒有問題了,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擔保人,特別是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沒有就擔保方式約定,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 應推定為連帶擔保責任。

    一般擔保的,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停止行使全部債權,但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法可以根據有關情況認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方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畫實施期間不得行使其權利; 重整計畫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畫中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擔保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權利不受重整計畫的影響。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發生變更,造成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重大困難;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銀行在破產重整中損失慘重的直接原因如下:

    1、企業資產評估價值過低;

    2、股東權益受到過度保護。

    對策:1、在完善法制方面,一是進一步完善管理者制度,設立重組監督者,進一步規範管理者的職權;

    2、適當提公升債權人在重整計畫草案制定、批准和實施中的權利,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和需求;

    3.審慎運用強制審批條款,強化債權人保護意識。

    1. 重組程式與對賬程式有什麼區別?

    重整強調恢復企業管理自身財產和經營事務的能力,希望通過重整計畫,企業能夠在監管期內恢復經營能力,實現債權。 重組計畫應當對破產企業及其所有債權人都有效。 調解,強調債務-債權人關係的消除。

    通過執行和解協議,債權人得到償還。 與重組計畫相比,和解計畫的內容相對簡單,不涉及企業經營計畫的調整。 此外,和解計畫僅對債務人和和解債權人有效。

    2、開發商破產重整有期限嗎?

    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 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前,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人金額超過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2、法院審查重整申請,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公告。

    3. 法院指定管理人。 4. 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向未知債權人宣布通知。 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布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五、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應當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已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並做好登記,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報第一屆債權人會議核實。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自債權宣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6、破產重整,進入重整期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其財產和經營事務,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經營事務移交給債務人。

    7、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 應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請求,法院可以批准延長3個月。 未按時立案的,由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式,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企業資產評估價值過低。

    實踐中可以看出,企業破產重整的還款率一般是企業根據重生成本計算出的償付比例,並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確定的企業合理價值。 因此,在企業重組各方利益的爭奪中,財務債權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充當受害者,使企業免於危機,銀行債權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重組價值僅略高於清算價值。

    2)股東權益受到過度保護。

    重整後的企業大多已經資不抵債,事實上,投資人持有的股權已經沒有價值。 根據還款原則,股權應先於債權讓步,投資者權益的調整應大於債權的調整。 但在**的保護下,大部分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低於債權人貼現率,銀行債權損失較高。

    這兩個問題出現的根源在於,這些非理性現象總是會因法律制度和執法操作而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到期債務不能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好。 1、《破產法》關於職工債權的規定無需申報,由管理人經調查後製作並公布名單。 員工對名單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隨行經理更正; 經理拒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破產申請書的內容破產申請書應當包含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承認歸還纖維是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三、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止,債務人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擁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者的要求開展工作,如實詢問; (三)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債權人會議,如實詢問債權人情況;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 (五)不得新任命為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業務管理人員。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銀行在破產重整中損失慘重的直接原因是:1、企業資產評估價值過低; 2、股東權益受到過度保護。 對策:

    1、在完善法制方面,一是進一步完善管理者制度,設立重組監督員,進一步規範管理者的職權; 2、適當提公升債權人在重整計畫草案制定、批准和實施中的權利,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和需求; 3.審慎運用強制審批條款,強化債權人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租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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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23

一是企業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指定管理人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宣布未知債權人的通知。 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債務人自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批准並經法院批准後正式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 最後,如果重組方案的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完成執行,公司恢復到良好狀態,則重整程式完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More

5個回答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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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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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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