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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也可以查閱舊合同。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函將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書郵寄給用人單位,以便於證據保全。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不辦理勞動者辭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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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能證明你之前已經工作過兩年,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保,那麼你就不必提前30天辭職,可以立即辭職; 因為它屬於單位,所以第一次違規就是第一次違規。
2、單位從你身上查獲了2000元,你手裡有憑證嗎? 因為如果你去仲裁,你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單位扣押了你的工資,你不可能說已經扣押了,必須有相關證據。
一般來說,公司不想把事情鬧大,如果你能證明公司已經一年多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了,那麼你的單位還是要交很多滯納金的,所以盡量協商一下,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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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果你乙個月後離開公司,公司將不能以任何藉口扣除你的一分錢工資,與你是否有專案無關。
2.如果公司扣除了你的工資和未付的保險,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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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他們會給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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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並且已經工作了兩年,您可以先申請從入職第二天到一年期滿前一天的雙倍工資。 同時,一年後,視為您與公司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現在,如果想辭職,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6款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可以先和公司協商,如果沒有,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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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需提交辭呈即可。 經公司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係,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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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勞動合同法》,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式辭職。 如果您沒有繳納社保,建議您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辭職,並根據服務年限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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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為雇主工作了將近兩年,但我還沒有簽署僱傭合同。 現在我要辭職了,我該怎麼辦?
您可以簡單地以書面形式提交辭呈。 經公司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因為用人單位違法(前提是你是勞動關係的主體),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要求解除僱傭關係,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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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在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字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一年後仍未簽訂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含口頭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依法終止。
自己看看《勞動合同法》的哪一條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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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兩年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嚴重違法,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無需提前30天,但必須保留在企業工作的所有證據,並向勞動部門提交企業雙倍工資補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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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辭職,辭職是你的自由和權利。 問題是你是否不願意,你是否想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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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真的是個傻瓜。 一般正常工作單位第乙個月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第乙個月以後每個月你要賠償兩倍的工資,要看你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不合理,可以賠償兩倍的工資,你直接去仲裁庭, 因為金額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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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老闆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則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也受《合同法》保護!
你可以書面申請正常辭職,如果沒有合同,就要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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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會為你繳納社保嗎?
簡單結束:提交辭職報告,等待公司批准。
想想更複雜:告訴公司這是非法的。 (勞動法)看看公司如何應對。 談判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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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沒有。 1、如果公司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繳納社保。 第。
2、公司未簽訂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可能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第。
3、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為經濟賠償的兩倍。 如果雇員辭職,他或她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費。 第。
4、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將繳納失業保險金。 第。
5、公司有加班的,必須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和附加補償。 第。
6、如果公司扣除工資,還應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額外賠償 對於上述糾紛,如果無法協商,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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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成立後,如果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自願離職的員工也需要支付賠償金,此外,員工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時間為 11 個月。
1、工作滿兩年後不簽訂勞動合同而自願辭職,有沒有補償?
有補償。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雇主可以被要求支付遣散費和雙倍工資:遣散費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下乙個月,六個月以下半個月)。
無勞動合同的雙薪,從職工入職第二個月起,按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從公司在此期間支付的工資中扣除。
此外,公司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要求公司支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解除如何補償?
公司認定因業務調整不能繼續聘用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滿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每年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金的分配或者限額不得超過12年。如果員工的月薪不高於上述金額的三倍,則支付年限沒有限制,可以超過12年。 勞動者月工資低並轉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無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嗎?
公司應當自員工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呈,試用期結束後,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呈。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工資,提前或自願離職,公司無權扣款。
如果員工下班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有自願辭職的補償,並且由於公司自身原因,員工需要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遣散費不能支付超過12年,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則應按照員工的月工資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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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從事一定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責,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小時數、月薪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