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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產權出資,不得向勞務合夥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否則需補足出資,並承擔對其他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從事合夥事務,不得向外界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性質的變化:
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的,對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任職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合夥企業在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職業。
新取得的“有限合夥人”應當以其“認繳出資額”(非實收)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在入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新收購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退出。
有限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後,應當對因有限合夥企業退出前的原因而產生的有限合夥債務承擔責任,並對退出時從有限合夥企業處收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對因退出前的原因而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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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企業,不同之處在於有限合夥企業除了“普通合夥人”外,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所有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
特點: 1、出資負債制,即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參與,有限合夥人多為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但只承擔債務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只有普通合夥人才能參與管理,有限合夥或協商,沒有決策權。
2、利潤分配制度,即一般由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規定,普通合夥人雖然出資較少,但應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享有較大比例的利潤,有限合夥企業按出資比例分配應分配的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應包含有限合夥二字, 合夥人退出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3、與有限合夥類似,還有上文提到的匿名合夥制度,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另一方企業出資,以分享其商業利益、分擔其損失的合同。
4、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主要存在於專業合夥企業中,即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主要區別在於,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均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 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但只對其直接控制的個人業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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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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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有限合夥企業,只有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是以不履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合夥企業債務有限責任權的有限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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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認購的股份分享利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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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更容易理解,原本是航海交易,乙個夥伴將貨物轉讓給另乙個夥伴進行運輸,作為這次航行的獎勵,有一定風險,航行的一方(夥伴)可以獲得1 4的利潤,當然同時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而提供資金的合夥人只在其出資的範圍內承擔風險,並分享3 4利潤。發達的【有限合夥企業】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組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有限合夥企業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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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人,即機構投資者和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個人投資者,或者依法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為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人,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限合夥人對公司負有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的運營。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到五十名合夥人組成;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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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企業,根據合夥人的組成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創始人為合夥人。 有限,按字面意思,是指在一定的範圍和條件下,有限責任是指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責任,超出範圍的則無需承擔。
根據合夥人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限合夥人是以合夥企業認繳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註冊人,由於有限責任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參與合夥企業設立時,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賠償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認繳出資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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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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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即機構投資者和企業、金融保險機構等個人投資者,或者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人,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有限合夥企業競爭的企業; 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合夥人可以用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要求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