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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10〕18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對於賬簿不健全、收入、費用核算不准、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核實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支出折算收入: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金額=當期支出金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率);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得核定利潤率 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處支出金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用、採購費用(包括汽車、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租金、裝置租賃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支付給境內外工作人員的其他費用。
(一)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搬遷時發生的裝修費用,應當折算入所得,並作為支出額一次性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抵銷支出金額;發生的社會娛樂費用,按實際金額計入資金和支出金額。
(三)在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金形式的捐款、滯納金、罰款,以及不屬於其自身經營活動的總部預付款,不得作為代表處的支出金額;
4)其他費用包括:總公司從中國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運往中國的外國樣品在中國發生的倉儲費用和報關費用; 為總公司人員訪問中國而聘請口譯員的費用; 總公司在中國投標專案,代表處為購買投標書支付的費用等。
2)應納稅所得額按總收入計分:適用於能準確反映所得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和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總收入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其中:核定利潤率=15%。
營業稅率 = 5%。
企業所得稅稅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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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查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
如果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稅率考核徵收,應納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 成本(費用)金額 費用(1 - 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您的代表處核對的應稅所得稅稅率為 15%。 25%是企業所得稅稅率。
如果您的代表處是外國企業,您可以參考樓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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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代表處的所有費用加起來除以80%,將收入進行沖銷,然後根據收入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總費用 80% = 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 * 5% = 應納營業稅。
主營業務收入*10%*25%=應納企業所得稅。
零申報和以前一樣,所有應該提交的表格都提交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納稅申報表1,表2如果你填寫上個月的餘額,填寫本月的收入,然後去國稅局,這沒有區別。 如果沒有費用,在A類上填寫零,稅率,如果有費用,填寫費用,利潤也會發生變化。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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