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3-24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關鍵問題:一是合同一方死亡,合同應留在哪裡;二是農村土地合同是否可以分包,需要哪些條件和規定;三是土地合同簽訂後土地附屬設施的歸屬問題。 一是根據《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方當事人已故且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法定繼承人同意的,可以變更合同標的繼續履行,二是農村土地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在原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分包, 最後,土地上的附屬物僅與合同標的一起分包,即其所有權的使用和轉讓沒有改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房東,關於你最重要的問題其實是最後乙個問題,那就是乙方是否可以獨立轉讓土地承包權。 如果乙方在與村組織的合同中約定,乙方有權獨立轉讓土地承包權,當然是最好的,但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或協議不明確怎麼辦。 一般來說,承包人無權自行分包土地。

    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預設系統,則應以明確方式表示同意。 如果“村組織沒有直接與丙簽訂任何合同,也沒有口頭簽訂,村組織也沒有對轉讓提出任何意見”,則說明村組織沒有明確同意乙的分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人可以轉讓承包土地,但須經發包方同意。

    恐怕乙方的分包行為無效。 如果分包行為無效,則無需後續問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乙是否仍與村組織有合同關係?

    答:它仍然存在。

    乙方的子女是否應繼續履行與丙的合同約定?

    答:不可以。 合同終止後,乙方為果園建造的所有設施是否對乙方的子女進行補償?

    答:不可以。 乙方在世時可否將承包土地轉讓給丙?

    答:不可以。 轉讓後乙方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無效。 乙方去世後,是否與村組織與丙方不再存在任何合同關係?

    答:還有產權需要與遺產一起分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乙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仍然存在,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在分包後保持不變。

    2、乙去世後,乙的子女可以繼承乙與村組織之間合同的權利義務。 這是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乙與丙之間的分包合同仍然有效,乙的子女應繼續履行與丙的分包合同。

    3、乙投資的設施、房屋應為乙的私有財產,分包合同僅將合同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並不意味著轉讓乙的私有財產,因此乙的子女可以繼承房屋。 同樣,B的子女也可以獲得終止合同的所有補償。

    4、《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可以轉讓承包土地,但須經發包方同意,雖然村組織未與丙方另行訂立合同,但村組織明知乙將土地轉讓給丙方且不反對的,視為同意, 使乙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自然終止,丙將直接向村組織履行合同,因此在他去世後,乙與村組織與丙之間將不再有任何合同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你好親愛的,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不能承包或者放棄繼承的, 不得轉讓、分包或分享股份,雙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

    《農業法》規定,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期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該法第30條規定,如果婦女喪偶,仍居住在原來的居住地,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繼續承包。 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合同財產。

    可以看出,土地承包人去世後,合同仍然有效。

    你好親愛的,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不能承包或者放棄繼承的, 不得轉讓、分包或分享股份,雙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農業法》規定: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該法第30條規定,如果婦女喪偶,仍居住在原來的居住地,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繼續承包。 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合同財產。 可以看出,土地承包人去世後,合同仍然有效。

    轎車被打敗了。 我問雇主死亡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同樣的專業人士是有效的。

    如果甲方沒有繼承人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死亡,沒有繼承人,致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無法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商不想終止合同,則合同仍然有效。

    是的,合同仍然有效,雇主死亡,合同仍然有效。 最後,誰繼承了土地,誰就繼承了契約。 如果最後屬於國家或地方**,也由**履行,褲子是粗糙的。 顫抖是純粹的盲目。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合同一方在合同存續期間死亡,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老闆死了,你籤的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2、如其死亡導致無法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您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吳勝教或以自身行為表明其不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此外,老闆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繼續與您履行合同。 如果他放棄了,老闆欠了你一筆債,你可以用他的遺產還清。

    4、以上分析是以你的合同合法為前提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一方死亡,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簽訂的土地合同對一方死亡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不能承包或者放棄繼承的, 不得轉讓、分包或分享股份,雙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但不得超過合同的剩餘期限。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的合同所得,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已死亡。

    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但不得超過合同的剩餘期限。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的合同所得,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甲方在土地租賃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死亡後,不影響土地合同的效力,甲方的妻子或子女應按合同履行,直至期限屆滿。 甲方的妻子或子女不願履行土地租賃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的妻子或子女發現土地合同或協議存在欺詐或欺詐行為,並能提供證據證明,可以通過法院變更或撤銷土地合同或協議。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分包後,乙與村組織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合同是相對的,分包不影響乙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 2、乙去世後,乙與丙之間的分包合同終止,丙無權要求乙的子女繼續履行合同。

    3、乙方轉讓合同前,乙方在果園內投資的設施及為果園建造的100多平方公尺的房屋,乙方去世後,乙的子女不能享受。 要獲得房地產證,必須符合計畫,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建房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需要相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獲得房地產證。

    4、乙方死亡終止與村組織的租賃關係,合同終止後,乙方子女不能獲得乙方為果園建造的所有設施的賠償。 但是,設施的所有權仍歸乙方所有。

    5、乙方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的,乙方可以在丙生前將承包土地轉讓給丙。

    6、村組織沒有直接與丙簽訂任何合同,也沒有口頭簽訂,村組織也沒有對轉讓提出任何意見,因此乙方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在轉讓後有效。 與 1 相同。

    7、乙方與村組織死亡後與丙方是否不再有任何合同關係。 當其中一方死亡,合同終止時,合同關係基本不復存在。

    建議您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必須經全體村民大會批准,未經全體村民大會批准的土地承包無效。

    由於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村委會只代表全體村民進行管理。

    其次,如果土地合同有效,C向B或村組織支付土地承包費非常重要,C向村組織支付土地承包費非常重要。 B與C之間的合同未經村委會同意肯定是無效的,但如果C向村組織支付了土地承包費,而村組織收到了C支付的土地承包費,則可以發現該協議實際上可以通過本法達成一致,B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終止, C與村組織之間的合同成立並生效。

    如果丙向乙支付土地承包費,最多只能確定丙與乙合夥經營。 乙與村組織的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C和B被認定為B的子女,他們當然有權繼承B的份額。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它仍然應該具有法律利益。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農村集體,任何個人或其他組織都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2、如屬分包,原承包關係不變,甲方妻子、女兒有權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期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甲方妻子和女兒所有。

    3.以轉讓方式取得承包登記經營權的,合同期限屆滿後,由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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