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金問題、違約金賠償問題 法律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3-2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預設值是確定的。 現在的問題是,這次違約給對方造成了多少實際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因此,您必須證明30,000元的違約金遠高於對方的實際損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合同中的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但是,如果太高或太低,可以要求法院批准減少或增加。

    違約金是在訂約時對雙方違約後一方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估,不可能與違約後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完全一致,因此可以留給法官酌情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交易雙方往往同時約定兩個條款: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然而,從法律上講,兩者不一定同時適用。

    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違約金具有賠償和懲罰的雙重屬性,而損失賠償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 (1)如果兩者可以同時適用約定的違約金,但低於實際經濟損失的,非違約方可以在支付違約金時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不足部分。

    但兩者之和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萬元,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後,甲將標的物轉讓給丙。

    甲的違約行為給乙造成70,000元的經濟損失。 本案中,乙不僅可以要求甲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還可以要求甲賠償上帝6萬元的損失。 (二)二者不能同時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大於或等於實際經濟損失的情形,非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不能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我們以 A 和 B 的交易為例。 假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9萬元,甲的違約給乙造成損失7萬元,乙只能要求甲支付9萬元的違約金,但不能要求賠償7萬元。 因此,在交易中,違約金不宜過低,應適當高於一方違約可能產生的經濟損失,但不應過高,超過實際損失30%的違約金過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約定不一致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我認為你不需要支付所謂的賠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如果你不在這兩種情況下,你就不需要支付。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情況很少,第一種是有培訓相關的協議,這是很常見的,還有你做了一些對不起公司的事情,導致公司吃虧。 一般來說,對員工長期做好工作是沒有要求的,如果你的合同沒有到期,就要離職,提前乙個月提交,離職後辦理相關手續,不會有補償。 工資保險費用是你應得的,如果以上情況都不是,可以大致判斷出你們公司的人事亂七八糟,但你也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求離開,如果公司扣了你的錢,先和人事談談,告訴他這些事情,如果他還這樣,他就得去仲裁, 公司正在仲裁,勞動合同正在帶來,這是乙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幾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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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3-28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通知義務和法定形式的規定,不應簡單理解為勞動者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和單方面解除勞動的權利。 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合同雙方應當遵守的主要合同義務,陳某在合同期內依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但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約的,他當然要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More

5個回答2024-03-28

《合同法》中對損失賠償有具體規定,即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乙方未償還欠款的,足以確定甲方實際遭受的損失。

6個回答2024-03-28

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電信經營者可以暫停向超過約定收費期限30日內未支付電信費用的電信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電信使用者在電信經營者停止服務後60日內未繳納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可以依法追討欠款和違約金。 >>>More

6個回答2024-03-28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6個回答2024-0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明確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