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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於2015年11月2日聯合印發財稅[2015]119號:《完善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取新的科技知識、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技知識、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而持續開展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作為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扣除,按照當年實際發生金額的50%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稅前攤銷。 允許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事、人工成本。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保險費,以及外部研發人員的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成本。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電力成本。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和工藝裝置的開發製造費用,固定資產樣品、樣機和一般試驗方法的採購費用,以及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用。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查和修理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租賃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和裝置的租賃費用。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和裝置的折舊。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庫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技術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檢索、分析、評價、論證、評估、評審、評價、驗收費、智財權申請費、註冊費、**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該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抵扣的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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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研發費用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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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2008年第116號)》,企業申請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範圍是合規的。
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中規定的研發活動。
二是目的相容。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取科學技術新知識(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應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大幅改進技術、工藝和產品(服務)而繼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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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兩個。
1、您的專案應為一級研發專案,此類專案產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抵扣。
2.從財務上講,這些費用應該單獨核算,即通過研發支出賬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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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失敗可以扣除。 研發活動失敗產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以享受額外扣除,企業研發活動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接受性,既有可能成功,也可能分散,政策是鼓勵研發活動,而不是簡單地強調結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符合攤銷費用扣除條件的:(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計入攤銷費用的無形資產。
租賃期不足一年的,廠房租金直接計入“製造費用”賬戶,租賃期超過一年的,應將“長期攤銷費用”賬戶計入“長期攤銷費用”賬戶,並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 會計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