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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先申報預繳所得稅,當年終結算支付時,本年有利潤彌補上一年度虧損,本年無利潤支付年終結算時,無需補足, 今年第一季度有盈利,但你不一定在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如果你用第一季度的利潤來彌補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的虧損,年底就要調整了,這也就很麻煩了。因此,不可能先用季度利潤來彌補,而是要用年終對賬和年度利潤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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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至下一年度,並用下一年度的收益補足,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企業所得稅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各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扣除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額和各項扣除額後,小於零的金額。
因此,可收回損失不是公司的賬面虧損金額,而是“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08年利潤為負56萬,09年利潤為負20萬,10年利潤為正90萬”都是稅務局核定的數字(稅務局稅收徵管系統編號),則年底繳納的所得稅為90-56-20萬。
所得稅在全國範圍內是統一的。 “如果這裡的國稅局不允許它彌補它,”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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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稅收受稅法監管,理論上可以彌補前幾年的損失,但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以獲得批准。 換句話說,如果當地稅務機關不批准,一般不會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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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法規定,是90-56-20,但負數只能保留5年,5年後失效。
此外,稅務部門每年都會幫你確定乙個應納稅所得額,即所得稅的稅收利潤和稅基。 如果你的利潤是負數,你應該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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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稅法,只要扣除在五年內,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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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稅核算中,關於企業損失賠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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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可以彌補去年的損失。 但是,上一年的虧損並不是我們常說的會計利潤損失,而是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調整稅差額而得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差額調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則不存在稅法認定的虧損,不存在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問題。
2.如果企業想在一季度彌補去年的企業所得稅虧損,需要在今年第一季度年度企業所得稅結算之前,在4月份進行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結算,從而確定去年是否存在企業所得稅虧損。 如果出現虧損,可以用今年第一季度的利潤來彌補。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度(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已出具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企業可在補上往年虧損相應欄目中填寫相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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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正在計算企業所得稅。
同時彌補松業上一年的虧損,主要方法如下:
1、可由下一年度稅前利潤補足,若下一年度利潤不足以補足,可在5年內繼續補足上一年度發生的虧損。
2、企業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5年內發生的虧損的,以稅後利潤彌補上一年度發生的虧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餘儲備金使用。
矢野回來彌補了上一年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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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以補救的。
當然,如果你申報了第一季度的所得稅,而上一年度的決算還沒有提交到後台進行審核,你將無法補足(這種情況很可能會發生,因為決算的截止日期晚於次年第一季度的截止日期)。
往年的虧損只有在年度所得稅最終結算時經稅務管理員批准後才能在稅前彌補。
今年還有兩個季度,年底前彌補往年的虧損沒有問題。 它只能在當年的季度之間累積。 如果第一季度盈利,則提前繳納所得稅,第二季度盈利的繼續提前繳納所得稅。 無法彌補前幾年的損失。
昨天我剛剛在網上看到,一家公司試圖彌補它,因為它不會彌補它,而他的稅務管理員不允許他們彌補它,理由是:不連續彌補它。
我的不代表是向相關部門尋求建議的唯一標準答案!
應填寫稅法允許的可追回損失總額(5年內的損失)並經稅務機關批准(損失已報告並經稅務審計確認並允許補足)。
前幾年,虧損由稅前利潤彌補。 您是如何首先累積所得稅的。 在這種情況下,您不必支付大量所得稅。
有可能在五年內彌補損失。 其依據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印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第十四條 企業年度虧損由企業下一年度生產經營收入補足,下一年度收入不足以補足不足的,允許其逐年繼續補足,但最高不超過五年。
如果投資者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則該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不。 從所得稅申報表的先後順序可以看出,企業取得的免稅所得、減稅所得、減免所得專案,不能彌補本期和往年應稅專案的損失; 當期造成名譽損失和縱向虧損的減免所得項,不得抵銷當期及以後納稅年度的應稅專案所得額。
2013年企業所得稅季度中期報告第8行彌補了上一年度的虧損。
虧損在5個納稅年度內補足,第一年補足首虧,10年內補08年,剩餘補足,繼續補09年。 如果10年的利潤不足以彌補08年的虧損,那麼08年的虧損可以在當年的5年繼續彌補。
關於這個問題:10年的利潤先補08年,即300年補-400,剩下的08年100和09年的100年補上,以後幾年補。
當然,這是經稅收調整的損失。 部分賬面虧損不允許稅前扣除。 因此,您必須彌補的損失只能通過稅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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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類別 A 中,當季度的利潤金額被輸入到行中以彌補上一年的損失,隨後的每個季度也是如此。 直到最後結算的損失補齊,企業所得稅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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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各納稅年度總收入為扣除前年度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額、各項扣除額和允許虧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至以後年度,並用以後年度的收益補足,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上述兩項規定都規定,企業可以用其稅前收入彌補前一年(前五年)的虧損。 這裡需要明確的是:
允許補足的往年虧損“和”結轉最長期限不超過五年“,允許補足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例如,如果乙個企業在2008年虧損50萬元,那麼2009年有5萬元,2010年有7萬元,2011年有9萬元,2012年有12萬元,2013年有15萬元,然後在未來五年內彌補損失。
因此,從2008年到2013年,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內共彌補了虧損48萬元,還剩下虧損2萬元。 第六年,也就是2014年,補上一年收入18萬元。 你能彌補2014年2萬元的損失嗎?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稅法規定,只有在虧損年度後五年內才能補足,而在第六年,如果五年前的虧損還沒有補足,則不能在稅前補足,只能用稅後利潤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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