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追回? 破產追回的分類是什麼

發布 財經 2024-04-0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破產追償權分為一般追償權和特殊追償權,前者基本在各國破產法中都有規定,名稱可能不同,後者一般體現在出賣人在中國的追償權中,在中國沒有關於追償權和替代賠償權的規定。

    2、雖然破產追償權在理論上被確定為破產法中的追償權,但追償權是以民法為依據的,體現在原物的返還上,由於其在破產法中的行使特點,才被稱為破產追償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破產追償權的分類:

    1)像土豆一樣收回的權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收回債務人占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但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限於歸還原始物品。 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已經出售或遺失了原件的,權利人的收回權消滅,除代位求償權外,只能根據價格,即直接損失的數額,主張收回權作為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2)賣方的追償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出售標的物作為買受人運送給債務人的,債務人未收到、未支付全額價款的,出賣人可以收回在途標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要求賣方通過支付銀行不良價款的全部金額來交付標的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出售標的物運送給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債務人未收到且未支付全額價款的,出賣人可以收回在途標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要求賣方通過支付全價來交付標的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破產法中的追償權是指財產權利人不經破產程式,從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債務人財產中收回原來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財產的權利。

    破產追回權的原因和影響。

    破產追償權是為消除或糾正破產管理人對實際管理財產的占有與財富和財產的法定分配之間的不一致而建立的權利制度。 實際財產是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占有財產的現狀接管的所有財產的總稱。 法定財產分配是破產人的責任財產,可以按照破產程式分配給債權人。

    破產程式是對破產人財產的一般強制執行程式,宣布破產具有保全破產人占有的所有財產的效果。 宣告破產時,無論破產人占有的財產是否為破產人負責的財產,均應當轉給破產管理人占有和處分,未經破產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處分破產人占有的財產。 此外,法律並不要求破產代表在接管破產人占有的財產時確定破產人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破產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人的財產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共同還款利益,實際上應一視同仁地接管破產人占有的所有財產。 這樣,就有可能將不屬於遺產的其他人的財產包括在遺產中進行管理。 破產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應當允許物權人取回其財產。

    結果,建立了破產追償系統。

    破產追償權有兩個功能,一是幫助產權人實現對財產的權利,二是幫助破產管理人糾正占有他人財產而不應當分配的現象,有效將他人財產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

    關於破產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收回債務人占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破產法中追償權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處分。 債權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或控制權不會因破產程式而動搖甚至喪失,也不會因為債務人的財產被破產管理人接管而被列為破產財產並納入債權人共同所有權範圍。

    行使取回權的結果是,標的物與管理人的戰友分離,恢復了有取回權的人的占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破產法中破產追償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護財產所有人和統治者的合法權益。 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或控制權不會因破產程式而動搖甚至喪失其占有人,紅木也無需因債務人財產被破產管理人接管而將該財產列為破產財產,納入債權人共同所有制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收回債務人占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但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所謂追償權,是指破產清算集團接管破產企業轉讓的財產時,所有權人有權向破產管理人收回不屬於破產企業的部分財產。

    當事人在行使取回權時,需要注意:(一)行使取回權是有期限的。 破產法規定的追償權只有在宣布破產後才能形成。

    在破產財產分配前未行使追償權的,視為放棄追償權。 在破產財產分配後行使追償權的,不產生法定備案效力。 (2)收回權的行使不受破產程式的限制,也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式(無爭議時),但收回財產必須通過清算組行使,不得擅自從破產企業處取走財產。

    3)權利人在取回固定作物、保管等財產時有相應支付義務的,應當在收回前向清算組支付加工、保管費用。(4) 取回權的行使僅限於取回原件物品。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讓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且經提醒後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

    2)未按約定完成具體條件的;

    (三)出售、質押或者對標的物進行其他不當處分。

    賣方可以與買方協商收回標的物;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援引適用擔保權益的實現程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破產追償權的特點: 1、追償權的行使不經過破產程式,但必須由破產管理人作為相對人。 破產管理人錯誤地占有不屬於自己控制的破產人財產,實際上已經構成對他人財產的“善意侵權”,但此時,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仍由破產管理人行使,任何形式的破產財產處分都必須經過破產管理人。

    但是,行使收回權和收回自己的財產並不構成對債權的償還的接受,因此沒有必要進行破產程式。 2.追回權的標的物是不屬於破產人的占有財產。 破產人對追償權標的物的占有可以是現在占有、過去占有或者即將占有。

    不同形式的占有會產生不同型別的取回權。 占有現在就形成了一種一般的取回權,一旦占有形成一種有償取回權,而一種特殊的取回權則從迫在眉睫的占有演變而來。 任何形式的占有,只要其標的物不屬於破產人,就構成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3.享有檢索權的人對檢索權的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 為占有占有物而形成的取回權是以民法下的財產權為依據的,為處分收回權而形成的收回權是以民法規定的債權人權利為依據的,這與排除權是有區別的。 4.取回權以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為基礎,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取回權的行使是絕對和無條件的。 根據民法理論,只有在占有是非法的或者無故占有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要求返還財產的權利。 如果占有人在合法遲延期間占有,則不能討論索賠。

    與撤銷權不同,只要占有人已被宣布破產,無論占有是否合法或期限是否已屆滿,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水平進行交易的;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5)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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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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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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