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管理人? 成為破產管理人意味著什麼

發布 財經 2024-02-29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就是為申請破產的人辦理相關手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破產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派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理和分配,在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負責破產事務的人。 管理人可以是由相關部門或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辦公室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獨立於債權人會議、法院和債務人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服務,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 管理人的報酬屬於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 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接受債權。

    監督人民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管理人員的任用和管理人員報酬的確定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其他材料; 準備財產狀況報告; 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決定債務人業務的繼續或停止等事項的專門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

    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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