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的終止是否有任何限制?

發布 社會 2024-04-03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些雇主可能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一般來說,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終止,則雙方不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約束,不受限制。

    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條款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對負責保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提出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散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也不得生產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力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時效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期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競業禁止的物件。

    競業限制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全體員工。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 但是,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原則上,競業限制的地域談判應限於與用人單位能夠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區; 競業禁止用工的範圍僅限於與原企業競爭的企業,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即“與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經營,或者生產經營與用人單位競爭的類似產品或者經營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只限制了存在競爭關係的“主體”,而沒有限制業務、產品或功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法律規定。

    競業限制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換言之,只能約定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得在其他單位經營自己的企業或者從事與商業秘密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

    雇主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向員工提供經濟報酬。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遣散費的數額,可以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 但是,競業限制不能入賬的遣散費包含在員工的現有工資中。

    工人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只有就違約金達成一致,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終止後,競業禁止條款沒有限制,但保密義務仍然存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情形。

    1.協議標的物悔改該書是錯誤的;

    競業限制協議的當事人應是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即必須存在商業秘密,這是競業限制協議執行的乙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此外,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如果不滿足簽訂協議的標的條件,則協議很可能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期限的;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不得超過兩年。 換言之,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的部分視為無效。

    3.不補償那些努力工作和流動的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必須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金額或支付標準的,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補償金的,協議對勞動者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掌握公司商業秘密和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受僱於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的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也不得自行經營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

    競業禁止條款涉及勞動者勞動就業權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衝突,需要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 因此,《勞動合同法》進一步限制了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

    1、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間向勞動者提供每月經濟補償。

    2、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規定競業限制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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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4-03

競業限制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括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一種默示的法律義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的。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More

3個回答2024-04-0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是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所必需的。 該問題分為兩種情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和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第一種情形中,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遣散費,勞動者也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More

3個回答2024-04-03

如果您已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您需要遵守協議的內容,不得從事您原來的工作,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您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補償您,您就不能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繼續從事您原來的工作。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在應用市場搜尋“法律諮詢”或“法律諮詢”,並在**app後與律師溝通。

6個回答2024-04-03

競業限制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括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一種默示的法律義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的。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More

3個回答2024-04-03

您好,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可以支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違約金的兩種情形之一。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不得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參見《勞動合同法》的以下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