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標準、競業限制補償標準

發布 社會 2024-03-2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競業限制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括現任員工和離職員工,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一種默示的法律義務,對於離職員工來說,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的。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雇員之間的經濟補償範圍。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應支付給勞動者遣散費標準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合同的若干解釋(四)》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問題。此外,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標準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競業限制補償的最低金額; 如果雙方未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且員工已履行競業限制,員工可以按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要求每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隱性產權有關的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補償條款: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遣散費,按勞動者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支付,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且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4.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協議終止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的標準首先由雙方約定,只要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補償金額。 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人民法院予以支援。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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