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我是否需要遵守競業禁止協議,而我不能做我現在的工作?

發布 職場 2024-03-24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您已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您需要遵守協議的內容,不得從事您原來的工作,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您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補償您,您就不能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繼續從事您原來的工作。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在應用市場搜尋“法律諮詢”或“法律諮詢”,並在**app後與律師溝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的,勞動者應當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應當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不得取得與勞動者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用人單位, 或自行創業生產或經營類似產品。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發世2013年第4號),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三個月的遣散費的,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並支付三個月的遣散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離職後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嗎?

    1、離職後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具體如下: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

    2)競業限制期間每月向員工提供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2. 競業限制協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形如下:

    1.協議的主題是錯誤的。 競業限制協議的當事人應是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即商業秘密的存在必須存在,這是競業限制協議執行的乙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此外,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如果不符合簽訂協議的標的條件,則協議很可能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期限的。 競業限制協議的時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換言之,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視為無效;

    3. 未能補償工人的困難。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必須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金額或支付標準的,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進行談判,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補償金的,協議對勞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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