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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可以支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違約金的兩種情形之一。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不得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參見《勞動合同法》的以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然後你的問題:
1、競業限制補償金通常不發放,只在競業限制期間支付,所以你平時的工資不包括這筆錢;
2、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競業的賠償金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你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賠償金額,原則上合同是可以執行的,但我認為金額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以如果當地最低生活標準高於300元,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調整;
3、用人單位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你不能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4、一般應規定禁止的地域範圍,時間不應超過2年;
5、原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而你違反合同在競爭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可以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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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計畫接管一家海鮮酒店的管理,包括酒店的裝置和技術。 在與對方簽訂轉讓合同時,您應注意這些事項,以免日後侵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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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帶義務,勞動者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的,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方不得洩露商業秘密,強調不能“說”,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員工不能在競爭單位工作或獨自從事競爭性業務,強調不“做”。
3)保密義務員工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不限制員工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限制員工洩露秘密,而且限制員工的就業,對員工的負擔要重得多。
4)保密義務一般較長,只要存在商業秘密,員工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訂立書、命令書或者保留書,構成保留合同。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保留合同約定的訂立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保留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事先起草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標準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和壽氏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合理措施提醒對方注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 如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解釋。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解釋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不注意、不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1、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律義務,履行該義務不以企業繳納保密費為前提。 即使在員工離開公司後,包括已簽署的保密協議,也履行了這一義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