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註冊就不反對善意的第三方是什麼意思

發布 軍事 2024-04-16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登記對抗原則的作用下,無論標的物的占有是否轉讓,在登記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更僅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權。 但是,所謂不對抗,並不意味著它不是無效的,而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完全有效確立了未登記的財產權變更,在與第三方的關係中並不是絕對無效的。 只是財產權轉讓的一方當事人不得向善意的第三人主張財產權變更的效力。

    因此,第三人可以否定未登記的財產權變更的效力,也可以承認未登記的財產權變更的效力,因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規定不能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方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第三人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本著意志自主原則,當然可以允許第三人承認這種未登記的財產權變更的效力。 總之,在實踐中,財產權變更的法律效力除非經過登記,否則不能提出異議,雖然是針對未指明的第三方登記的,但只有當第三方主張財產權變更的效力不存在,並且由於未登記而自然發生時,才會產生對抗力問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二樓很清楚。 在我國,對不動產登記中的不同產權規定了不同的登記效力。 因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權和抵押權,採用登記有效原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僅產生債權效力,不產生不登記的物權效力。

    但對於土地承包管理權、四荒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則採用登記對抗原則,即當事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生效時,地役權在合同生效時立即成立,不登記也產生物權效力。 但'不註冊並不反對善意的第三方。

    這是什麼意思? 比如我們兩個人的土地是相連的,我每年都需要用你們的土地作為澆灌土地的通道,所以我們兩個人簽訂了十年的地役權合同(你是地役權地,我是地役權地),當合同由雙方簽訂時, 地役權成立。但是,我們倆都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

    結果,三年後,你把地轉讓給了別人,這個人不知道我們有地役權協議,所以他不讓我用他的土地作為澆水的渠道。 我不能和他打架,因為我沒有地役權可以註冊,所以我不能用他作為地役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未經登記,不得對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對第三人不具有效力,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該不動產、動產, 但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合理轉讓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法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將受讓人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法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將受讓人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和變更需要登記,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等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善意的第三方使用。

    第三百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在抵押過程中,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未登記的抵押財產,或再次對抵押財產設定抵押權,使抵押財產歸善意第三人所有, 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要求損害賠償。(一)抵押人取得抵押財產轉讓補償對價時,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因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的利益行使對物代位求償權,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抵押權的變現。

    2)當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設定新的抵押權時,已登記的後繼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未登記的原抵押權人獲得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確立;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在抵押租賃過程中,未登記的抵押權不能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未登記的抵押財產,或再次對抵押財產設定抵押權時, 因此,抵押財產由善意的第三人占有,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張損害賠償。(一)抵押人取得抵押財產轉讓補償對價時,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因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的利益行使替代權和物權,不能直接向善意的第三人主張抵押權的變現。

    2) 當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設定新的抵押權時,已登記的後繼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未登記的前任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確立;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未經登記,不得對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對第三人不具有效力,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該不動產、動產, 但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合理轉讓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法依規登記,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轉讓已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按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所有者有權收回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法依規登記,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轉讓已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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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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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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