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骨折傷居家休養的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通知的原因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4-21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傷期間不得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排除法律不允許的情形後,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商是否繼續(續簽)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好,不知道怎麼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簽訂勞動合同。 如因工受傷,應按工傷處理,工傷應予以認定,在工傷期間應享受工傷待遇。 在此期間合同期滿的,自動延長至勞動合同期滿,並延長至工傷終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因工傷在家休養,合同期滿後應續簽,剩餘時間完畢後,看該給的賠償金全部補齊,用人單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 有必要賠償另一方。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法規定,因工傷享受工傷,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合同,詳情可諮詢勞動部門。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到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09年直接與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勞務派遣合同明顯違法,違法合同應當無效, 而且您也應該是公司的員工。如果公司變更勞務派遣合同,應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變更派遣時,公司已與您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公司應根據您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勞動關係不變,不給予經濟補償,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支付經濟補償金後,您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原來的工作經驗成為平均服務年限。

    更具體。 在上面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我不知道如何使用派遣合同,但應該有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由雙方自行決定。 但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期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合同。 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二倍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依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勞動者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老步法第1995號,第309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到期是合同的終止。 終止是指在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單方面或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終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合同期滿不簽合同,相當於自願辭職,沒有補償,公司會無辜地解雇你。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滾開。

    如果你在同乙個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就要籤長期勞動合同,不能隨便開人。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不再雇用你了。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員工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繼續雇用該員工,他或她可以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

    雇主也可能被要求簽署無限期僱傭合同。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辭職申請的內容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 雇主必須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半年以下半年以下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個人辭職或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不予賠償。

    如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公正。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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