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下列哪項( )沒有保險權益。

發布 財經 2024-04-2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保險法》第31條是關於人壽保險利益的規定:

    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可保利益:

    a) 個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贍養關係、贍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四)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權益。

    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

    這篇文章是關於保險法中非常重要的體系——保險利益。 由於在保險實務中,團體保險業務的被保險人數量較多,因此很難要求每個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簽字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投保。 因此,在法定保險福利部分增加了“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解決團體保險實務中的法律難點。

    當然,協會等組織也可以為其會員購買團體保險,但新保險法並未將其納入法定保險權益範圍,導致相關業務發展存在法律困難。

    有人認為,中國正在採取利益主義原則,第31條第3款只是對第2款中法定保險四項利益的補充。 也有人認為,中國採取的是利益主義和同意相結合的原則,第21條第2款是利益主義,第3款是同意主義。 筆者認為,對我國保險法相關內容的全面考察表明,我國保險法是同意主義原則,相關問題的困難阻礙了我國人壽保險業的發展。

    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與第12條的有關內容一致,涉及人壽保險利益生效的時間點問題。 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承保,如果保險公司因疏忽而承保相關業務,如因此產生相關不利後果的,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每個公司的政策不同,因此法規也不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答::d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享有保險權益:一、配偶、子女、父母; 前款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與投保人有贍養、贍養或者贍養關係的;與投保人有僱傭關係的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答::d 本題探討了我國保險法中人壽保險權益認定的原則和具體形式。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人壽保險利益的認定採用了利益平衡和同意的原則。 我國《保險法》規定:人、配偶、子女、父母; 其他與投保人有贍養、贍養或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及近親屬; 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如果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他訂立合同,則應視為謹慎和熟練地假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前妻沒有保險利益。

    ABC的論點可能具有可保利益,而D論點則分散了注意力,投保人可能對前妻沒有可保利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答案]:選項C AD:只有當投保人的鄰居和協調人“同意另一方”投保人為他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才會被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ABCD

    abcd。《保險法》第31條規定,(人壽保險)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可保利益:

    1)個人;(2)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贍養關係、贍養關係的近親屬;(四)與被保險人申請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的,視為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權益。 AB 項是正確的。

    根據《保險法》的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享有物權,即擁有盈餘權益,攜帶被保險人,C項正確;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合同存在,就是保險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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