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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31條是關於人壽保險利益的規定:
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可保利益:
a) 個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贍養關係、贍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四)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權益。
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
這篇文章是關於保險法中非常重要的體系——保險利益。 由於在保險實務中,團體保險業務的被保險人數量較多,因此很難要求每個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簽字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投保。 因此,在法定保險福利部分增加了“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解決團體保險實務中的法律難點。
當然,協會等組織也可以為其會員購買團體保險,但新保險法並未將其納入法定保險權益範圍,導致相關業務發展存在法律困難。
有人認為,中國正在採取利益主義原則,第31條第3款只是對第2款中法定保險四項利益的補充。 也有人認為,中國採取的是利益主義和同意相結合的原則,第21條第2款是利益主義,第3款是同意主義。 筆者認為,對我國保險法相關內容的全面考察表明,我國保險法是同意主義原則,相關問題的困難阻礙了我國人壽保險業的發展。
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與第12條的有關內容一致,涉及人壽保險利益生效的時間點問題。 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承保,如果保險公司因疏忽而承保相關業務,如因此產生相關不利後果的,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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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的政策不同,因此法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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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享有保險權益:一、配偶、子女、父母; 前款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與投保人有贍養、贍養或者贍養關係的;與投保人有僱傭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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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 本題探討了我國保險法中人壽保險權益認定的原則和具體形式。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人壽保險利益的認定採用了利益平衡和同意的原則。 我國《保險法》規定:人、配偶、子女、父母; 其他與投保人有贍養、贍養或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及近親屬; 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如果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他訂立合同,則應視為謹慎和熟練地假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前妻沒有保險利益。
ABC的論點可能具有可保利益,而D論點則分散了注意力,投保人可能對前妻沒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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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選項C AD:只有當投保人的鄰居和協調人“同意另一方”投保人為他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才會被視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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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BCD
abcd。《保險法》第31條規定,(人壽保險)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可保利益:
1)個人;(2)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贍養關係、贍養關係的近親屬;(四)與被保險人申請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的,視為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權益。 AB 項是正確的。
根據《保險法》的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享有物權,即擁有盈餘權益,攜帶被保險人,C項正確;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合同存在,就是保險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d項正確。
第九章 社會保險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應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More
您好,為了幫助您了解,工傷保險新規定如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造成飢餓、顫抖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保險法》第86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報告償付能力的義務,簡單來說,即使公布了,也要讓投保人相信保險公司有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各種報告與公司的信譽息息相關。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有權代表被保險人向責任方主張賠償。 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需要滿足三個前提條件: >>>More
投保人對以下人員擁有保險權益:
a) 個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贍養關係、贍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