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法》對保險的要求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4-1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第九章 社會保險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應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數額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a) 退休;2)疾病或受傷;

    (三)因工傷或職業病;

    iv) 失業;5)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有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紀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徵收、代收、管理和經營社會保險,並負責社會保險的保值和增值。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的收入支出、管理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經紀機關、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鼓勵個體工投保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提供休息、休養、休養條件。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提高集體福利水平,提高職工福利待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比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補足,勞動局將處以罰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法保險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後30天內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核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無職工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援助的權利。 企業不繳納養老保險,或者將部分錢給員工自己支付,都是違法的。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維護您的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法律義務,這一法律義務已得到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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