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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應當視為事實婚姻。 從那時起,就沒有事實上的婚姻。
2.離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關於關係破裂標準的問題。
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關係真正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關係真正破裂; 一方堅持要求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難以**。
2、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缺乏婚內關係,難以同居。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痊癒,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夫妻一方在同居期間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痊癒。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偽造結婚證的。
5、婚姻登記後,雙方不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
6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關係。
7.因感情不和而分居3年,沒有真正和解的可能,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另一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 有過錯的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
9 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夫妻一方有放縱的習慣,如賭博,或不履行家庭義務,拒絕改變自己的教義,因此夫妻難以生活在一起。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有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二年內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但通過公告未找到下落的。
13 被對方虐待或遺棄的人,或被對方親屬虐待的人,或虐待對方親屬的人,受過教育後沒有改過自新,對方沒有原諒的人。
14 夫妻之間的關係因其他原因而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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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是平分的,但在實踐中,不一定需要平分。 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有約定,則應按照雙方的協議進行財產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只要雙方願意不均等地分配,雙方就如何自行協商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如果宣告子女慧元芳失蹤,對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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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離婚後,婚後財產為一人一半,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的,也可能不平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只有屬於一男一女的共同財產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轉讓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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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為人身的一半。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婚姻關係,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附錄:如果你發現乙個女人沒有工作(收入),也沒有房子或任何東西,那麼在離婚時,財產也被分割了一半。
如果不想分一半和一半的錢,應該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並同意婚後雙方的收入歸對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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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婚前夫妻財產歸對方所有。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有約定,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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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歸每個人所有,婚後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一般為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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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如果離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平均分配的。 但是,如果一方有過錯,則根據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將給予無辜方適當的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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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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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每人一半,只要證明是婚前財產,你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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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此,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婦女在離婚時收到的財產的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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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因為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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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離婚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約定,如果分配取決於雙方約定的結果,可以約定一人半。
未達成協議,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會根據離婚的具體原因、子女撫養費、女方權益保護等,綜合確定離婚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承包家庭土地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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