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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兒子是自願的。 另一方面,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原則上繼承的遺產也與債務一起繼承,但只償還繼承的份額。 如果兒子放棄繼承權,他將不會受到傷害。
需要注意的是,父親的債務很可能是共同債務,而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範圍。
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方在婚前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承擔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定義務的人的治療而欠下的債務;
(五)撫養子女的債務;
(六)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九)夫妻雙方約定的連帶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是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償還的,所以原則上由妻子幫忙償還,超出的部分要用個人財產來償還,所以關鍵是要看是不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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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親去世,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他需要承擔父親的遺產範圍內的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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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告訴你:債務不會由你承擔。 “父親的債務由兒子償還”在現代法律社會中是沒有意義的。 當然,如果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或者父親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將財產轉移給兒子,那就另當別論了。
不用擔心!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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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它不會的! 一般情況下,中國的法律是,自己只對自己負責,別人不對自己負責,監護等特殊情況除外。
就你而言,若是靈尊百年之後,只要你不繼承他的遺產,你就沒有義務償還他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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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它不會。 哈哈,這個不用擔心,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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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現在法律規定,子女可以在繼承父母遺產的範圍內償還父母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或者分配人應當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限額內依法還清被繼承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受繼承人自願償還的約束。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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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父親對兒子的債務是不合法的。 兒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父親不需要承擔,父子倆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從法律上講,沒有義務代父親還債,但有兩種特殊情況,接受父親的贈與,導致父親的債務無法償還, 孩子有義務在收到的禮物範圍內為父親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5條,第三人約定債務人並通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並債,且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 債權人可以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要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有關的次級債務,但次級債務完全屬於原債務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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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父親的債務是否是兒子,還需要根據以下情況加以區分:
1、如果是父母借的債,子女沒有必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2、如果債務是父母以家庭名義借來的,必須用家庭財產償還,但子女的個人財產除外;
3、父母離世有遺產的,子女應在繼承範圍內歸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法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遺贈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立遺囑人之前死亡或者終止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 未通過遺囑處分的遺產。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父親對兒子的債務償還。 也就是說,孩子沒有義務償還父親的債務,除非孩子繼承父親的遺產,然後同時繼承父親的債務,否則就有歸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9條。
遺產分割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必要的遺產應保留給缺乏工作能力且沒有生計的繼承人。
目前,我國的稅法和政策沒有規定遺產稅的徵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房屋所有權繼承契稅問題的批復》,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不徵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生前依遺囑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的, 這是贈與和契約稅。 >>>More
首先,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報警。 其次,交警部門將出具相應的事故責任認定函,確認責任主體。 第三,賠償金額應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檔案中的責任分工確定。 >>>More
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據口頭或書面協議向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的。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