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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解雇令,則不影響補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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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處理過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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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解雇的員工的補償如下: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按年數計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補償金按工資計算基數支付,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1.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 未簽訂合同就被解雇,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雙倍工資。
注:一定要收集到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形成完整有利的證據鏈!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從上述方面進行證明或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利用公司的業務交易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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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老闆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不發工資,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決問題:1、與老闆協商解決問題; 2、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取回工資。
該程式是專門為解決勞動爭議而設計的,效果非常好,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3、如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提出投訴,勞動監察機構將責令雇主進行更正。
法律以法律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繳納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因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無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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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我因為沒有簽合同被解雇了,還付了兩倍的工資,我去勞動局就可以處理了。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的補償: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和兩倍工資差額。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一倍。
親愛的,我因為沒有簽合同被解雇了,還付了兩倍的工資,我去勞動局就可以處理了。 無勞動合同解雇補償: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困難補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
延伸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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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並領取雙倍工資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按經濟補償金額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More
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實際支付的平均工資工資計算。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應當按勞動者受僱一年兩個月工資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More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遣散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用工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