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乙個法律問題。 (專業律師)。

發布 社會 2024-04-11
2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因侵犯他人名譽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會根據情節輕重,判令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您的情況並未造成重大的精神損害,因此您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害。

    但訴訟的前提是原告知道你的真實身份和位址,如果你只有乙個網名,原告就找不到你。

    酒吧行使管理權,其行為準則根據《使用者須知》進行衡量,您的行為違反了酒吧的規則,因此雖然不構成法律責任,但仍然要受到酒吧的一些處罰。

    2、任何網民都有權舉報和揭露不良行為。 兩者兼而有之。

    3、構成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也要承擔責任,但部分財產責任由其父母承擔。 如上所述,確定您是否構成民事責任取決於法院,因為您的身份資訊難以驗證,並且提起所有民事訴訟的概率非常小。

    4、惡作劇時不得侵犯他人名譽,不得誹謗、誹謗他人,這是一項基本要求。 我希望加強自身道德品質的建設。 好好溝通,不要隨意攻擊別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呵呵,有這樣的案例!

    1.你的責任是以後不要亂來,如果管理員認為你違反了規則,他們會關閉你的問題,如果你嚴重違反規則,你可能會被封殺你的ID。

    2.不一定,任何人都可以抱怨你,只要你在這裡(知道)你做了違反規則的事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沒有地域限制,全國統一,不會洩露,只有特殊部門和公安機關才會在特殊情況下檢視,但不是特例也不會洩露(特殊情況是指涉及重要案件的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辦法》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

    封存犯罪記錄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需要司法機關辦理或者有關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調查的除外。 依法進行調查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六部門發布的聯合檔案,對未成年犯判處5年以下徒刑,並嚴格封存犯罪檔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對未成年人犯罪檔案保密。 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封存犯罪記錄,除有法定理由外,不得向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立案記錄; 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或者因輕微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

    因此,犯罪不滿5年的未成年犯的案件記錄將被封存,即案件記錄不會洩露。 一般工作不受影響(申請公務員等職位除外)。

    檔案一出具就要執行,如果過往的案例記錄沒有公開,也要封存。 該證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蓋章沒有地域限制。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第乙個問題,這幾乎是你認為的。 過去,我們不得不將案件記錄報告給社群和單位,但現在我們保護了犯有輕微罪行的未成年人。

    問題二: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該制度於2013年1月1日實施,因此尚未實施。 此外,這些新制度尚未出台司法解釋,具體適用方式也不清楚。 但是,按照舊刑法的寬大原則和過去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式,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新法的要求,就應適用新法的寬大條款。

    因此,應封存 10 年的記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意外死亡”不再只是民事法律關係,可以向公安局舉報,由公安局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如果沒有,也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根據對犯罪的具體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

    2.玩忽職守罪。

    3.故意傷害。

    4.過失致人死亡罪。

    前兩類負責人是學校的行政人員,如校長等; 後兩者包括行政人員和教師等工作人員。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你姐姐的監護人是你的父母,你沒有監護職責,所以你不能起訴法院。

    如果符合起訴條件,只能起訴民事部分,民事部門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構成犯罪。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請問,你是成年人嗎?

    就您提供的資訊而言,案件可能涉及《刑法》的以下規定:

    1.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迫勞動者違規工作,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經有關部門、單位職工提出後,未採取事故隱患措施,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是凌梅死於什麼樣的事故,如果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有重大故障,比如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 學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不得是“私人”的。

    對此,如果你是未成年人,那麼你可以要求其他監護人,如祖父母,代你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你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督促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如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立案, 您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您是成年人,您可以自行行使這些權利。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取決於事故是什麼。 委託人是否負有直接責任? 如果您有責任,您應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否構成犯罪並不一定。

    可以起訴。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明知他人為吸毒者,仍容許他人吸毒的,構成遷就他人吸毒罪。

    2、根據上述相關法律,如果你的朋友明知顧客是吸毒者,就構成允許他人吸毒罪,如果你不知道,那麼不構成犯罪。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我同意他的說法,我是一名律師,我嗨,我很高興為您服務。

    1.這算不算工傷?

    屬於勞動關係,申請工傷等需要簽訂合同,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

    2.小李,作為肇事司機,以及其他確定責任並根據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警察,3如果要補償小李,多少合適? 張三需要賠償嗎?

    賠償需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義務。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用人單位張三對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但未與小麗簽訂合同,小麗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雙倍工資。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算作工傷。 有沒有合同並不重要。

    2、小李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張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具體賠償金額視實際損失、傷殘、失去工作、營養、醫療等各種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而定,不能簡單地口頭說出來。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損傷。

    2.司機全權負責。

    3.工傷應伴隨。

    司機也需要賠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個問題有兩種答案。

    首先,如果小麗與張三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實際工作證明,那麼張三的責任(即工傷)就無法追究。

    其次,如果小李在高速公路上沒有明顯違章,醫療費、誤工費、受傷營養補助等應由小李的車險賠償,其餘部分(非保險公司理賠專案)由小李賠償。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不繳納。 在上班途中,勞動者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在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時,才能認定為工傷。在這裡,如果司機闖紅燈,員工不負主要責任,應被視為工傷。 因此,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自行判斷,關鍵是要保留證據,並在一年內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可。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是的,因為這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

    司機負全部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老闆沒事。

    誰在買單?

    但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是勞動法所承認的)。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下班了,絕對不算數! 意外傷害幾乎是一樣的。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對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1)因重大誤會而得出結論;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只要不是在脅迫下簽字,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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