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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依法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民事爭議(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的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 雖然是行政行為,但也是老百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式法,通常被稱為“民事檢察官”。
它是行政訴訟的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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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判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和裁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型別包括: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定的法律制度。 3.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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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依法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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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聯絡:是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
區別: 1.加工器官不同。 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機關不同,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 其行為性質的差異是由處理機關的差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等級監督制度,對相對方來說是一種行政救濟手段; 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是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時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救濟手段。
前者受《行政訴訟法》即《行政復議法》的約束,後者受《行政訴訟法》的《程式法》管轄。
3.案件範圍不同。 行政復議的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須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但是,如果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則可能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行政訴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復議的範圍除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侵犯受教育權等權利的範圍。
4、審核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以具體的行政行為作為審查物件,但其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行政復議法》擴大了復議申請範圍,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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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種平行的法律救濟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具有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補救功能。
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在行政訴訟前進行。 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定,是最終解決辦法,又稱“司法終審救濟”原則。 從兩者的比較來看,首先,就效力而言,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行使行政復議權,不能代替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有效的司法裁定; 其次,依靠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難以完全克服的缺點。 由於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情境,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與被申請人關係密切,或者由於行政糾紛本身,可能會出現被申請人出於掩蓋被申請人的錯誤思維而未能糾正錯誤的情況。
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原則上體現了法律在保護復議申請人訴訟權利方面的價值取向,也體現了國家對權力制約機制的重視,將行政權完全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公平依法,也有利於被申請人依法監督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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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裁判的區別:1、行政復議既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行政性質,又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行政裁判主要是行政司法行為。 2.行政復議調整物件為法律範圍內的行政爭議,行政審判調整物件為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具體民事爭議。
3.《基本法》與《剩餘來源法》的關係不同。 4.垂直震顫行為的基礎和功率範圍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 作出裁定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定認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繼承人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定的權利,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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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提到的行政裁判應分為行政裁判、裁定、決定三種裁判;
根據不同的訴訟程式決定採用哪種方式進行裁判;
a. 判決一般涉及實質性問題; b。裁決一般適用於程式問題; 三.該決定是行政訴訟中某些特殊事項的處理。
2.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程式,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裁決,並經當事人申請和參與的活動。
它是一種行政監督制度,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
3.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糾紛的活動。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我國的三大訴訟形式。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渣男洪冠的行政復議申請移送;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補償事項; (三)按照登記冊的職責和職權,監督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重大行政復議決定立案;(五)處理、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直接提起的行政應訴事項,未經行政復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More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More
讓我們談談它們的性質和區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另一方發生爭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適用,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應當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一是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