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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可以看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上級的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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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恢復審理。 因此,可以向上級部門報告。
2.駁回行政復議,相當於復議機關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關於訴訟標的:《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程式的, 對適用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程式的,可以對適用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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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復議機關下屬機關被申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後,應當履行復議決定書。
“履行”是指為執行復議決定而採取的措施的內容。 即使被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有不同意見,也應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進行處理,然後以適當的方式(如舉報、請示等)向上級表達不同意見,不得採取無視或故意違規的態度。
為保證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履行。 “不履行”是指明確表明復議決定不能執行或者無視復議決定的內容,仍按照本人原意願處理,或者仍堅持原行政行為; “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是指被申請人堅持自己的意見,不立即採取措施執行行政復議決定。
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可以依照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未對被申請人採取責令限期履行的措施的,申請人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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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我很樂意為您解答,感謝您的耐心等待,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您好模範朋友,親愛的,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南韓感謝您的耐心等待,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對丹懷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群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一般說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臨時扣押、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二)拒不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決定;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獨立經營的合法權利的; (六)發現行政機關變更、廢止農業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募集財物、指定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9.發現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申請發放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撫卹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11.發現行政機關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我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經縣人民復議,復議結果錯誤。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有錯誤的,有權自行變更。
因行政機關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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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行政復議後,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後,申請人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申請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
1、如果我對行政復議不滿意,我還能申請復議嗎?
1、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2.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復議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為最終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滿意的,不能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3、一級復議制度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考慮到我國的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是最後的救濟措施,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仍可獲得兩級人民法院的救濟, 使行政體制無需實行兩極或多層次復議制度,避免行政體制解決行政糾紛的拖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它還會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終審行政裁定,但終審裁定不是二次申請行政復議。
5.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或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幹物件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申請裁決,***將按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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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對政府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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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團體或者木達織業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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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行為只要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是否不滿,能否申請行政復議,就要看該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該行為復議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質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產、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財產權、受教育權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的;
可以看出,行政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行為不具備上述情形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即使行政相對人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也會駁回行政相對人的申請。
一、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有明確的被調查者;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範圍;
(五)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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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6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渣男洪冠的行政復議申請移送;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補償事項; (三)按照登記冊的職責和職權,監督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重大行政復議決定立案;(五)處理、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直接提起的行政應訴事項,未經行政復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More
讓我們談談它們的性質和區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另一方發生爭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適用,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應當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 >>>More
行政復議的範圍比行政訴訟的範圍大,主要有三個方面; 1、行政訴訟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外。 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的行政行為的有限部分納入復議範圍,所謂部分是指法律法規以外的非立法規範性檔案; 所謂限制性,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申請對抽象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而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複審。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