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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談談它們的性質和區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另一方發生爭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適用,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應當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
行政復議以書面復議、不調解為依據。 行政復議結束後,具有法律效力。
注: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判決,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當事人必須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提出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未作出決定的,不存在復議問題。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 行政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是出於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不滿。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一項活動。
簡單地說: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發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定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平行的法律救濟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具有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補救功能。 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在行政訴訟前進行。
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定,是最終解決辦法,又稱“司法終審救濟”原則。 比較兩者。
現在你的問題是:如果你申請行政復議,如果你對復議結果不滿意,你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有:1.國家行為。 2. 刑事司法行為。
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4.抽象的行政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正確行為的上訴的重複處理。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7.法定行政終審。(八)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決定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行為。
9.行政調解。 10. 法定行政仲裁。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申請行政復議。
同時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自給自足,不符合規定。 你只需要區分兩者之間的區別,進行什麼樣的訴訟。 如果行政復議不服,則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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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復議關係(表格 42)。
復議程式的自由選擇 除例外情況外,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復議期限屆滿後15日內提起訴訟。
復議選項,但最終選擇(限制性選擇) 出入境處罰(外國人罰款和拘留,中國人拘留); 省級和部級單位重新考慮自己的行為決定(可以提出最終裁決)。
省**在特定條件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作出的預復議和最終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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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生產依據相同。 它們都是基於行政爭議的存在並用於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功能是一樣的。 所有這些都是為了預防和糾正非法和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管理。 3、審查物件基本相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物件,兩者都必須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復議機關只是乙個行政機關,因此審查範圍應該更廣。 同時,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制度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4.條件相同。
所有這些都是根據要求啟動的活動。 這兩個程式的啟動取決於對方的適用情況。 5.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救濟手段。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補救行為,都具有事後和事後適用的性質,即都是事後監督的手段,必須由行政相對人提出。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機關作為行使行政權力的一方,無權提起。 兩者都適用不起訴和不知情原則,都是基於適用的行為。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是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並已採取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模仿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員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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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判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上,我國採用“原告選擇原則,復議例外”的模式。 換言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前的必要程式。 在原告選擇方面,可以選擇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
如果同時選擇復議和訴訟,則應先復議後訴訟,訴訟後不能提出復議申請,更不能同時進行復議和訴訟兩個程式。
1、行政復議期間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已經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不得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提起訴訟; 已經依法受理行政訴訟的,不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
1.審判機關不同。 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審理; 而行政訴訟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訴訟以《行政訴訟法》為依據。
3.程式不同。 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您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也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4.結案方式不同。 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調解,申請人和申請人也可以自願達成和解; 調解不適用於行政訴訟。
5.審判內容不同。 行政復議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其適當性;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行政復議不收取費用; 行政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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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行政復議與興穗胡連徵訴訟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畢作正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糾紛解決方式,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
1.加工機構不同。 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機關不同,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 其行為性質的差異是由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是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分級監督制度,對相對方來說,是行政救濟的手段; 但是,人民法院審理胡孫行政案件是一種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救濟手段。
前者受《行政訴訟法》即《行政復議法》的約束,後者受《行政訴訟法》的《程式法》管轄。
3.案件範圍不同。 行政復議的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須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但是,如果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則可能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行政訴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復議的範圍除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侵犯受教育權等權利的範圍。
4、審核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以具體的行政行為作為審查物件,但其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行政復議法》擴大了復議申請範圍,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已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採取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採取同一特定行政行為的,共同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該組織為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渣男洪冠的行政復議申請移送;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補償事項; (三)按照登記冊的職責和職權,監督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重大行政復議決定立案;(五)處理、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直接提起的行政應訴事項,未經行政復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More
要成為答辯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它應該是乙個行政機關,它應該是乙個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特點是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而監察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雖然也是乙個行政機關, 不會因不行使外部管理職能而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