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必須親自作證嗎?

發布 社會 2024-04-1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或證人自身的原因,許多證人即使知道自己的義務,也不想輕易為當事人挺身而出。 那麼,如果證人被要求作證,他必須出庭作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原則上必須出庭作證。 但也存在一些情形,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等方式作證。

    具體情況如下:

    1.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的人。

    如果證人有健康原因,即使作證是法律義務,法庭也不會要求太高,會考慮證人的健康原因。

    2.因距離遙遠和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人。

    長途跋涉不僅會給證人帶來麻煩,也會給法庭和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畢竟舉證不方便,時間問題難以協調。 因此,如果法院認定證人有這種情況,會考慮允許證人通過**等方式作證。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庭的人。

    4.其他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

    因此,在法庭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

    特別說明: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得到人民法院許可的除外。

    3.證人因有義務出庭作證而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差旅費和補貼標準計算; 勞動損失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員工日均工資標準計算。

    4.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交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案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出庭的,可以受到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拘留十日以下。 然而,該法免除了近親屬出庭的義務(應該強調的是,該法並沒有免除近親屬作證的義務,而只是免除了出庭的義務)。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沒有必要出庭作證,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證人因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應當給予補貼。 證人作證補貼悄悄關閉司法機關業務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擔保。

    單位證人作證的,其所屬單位不得扣減或者隱匿其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在證人出庭或者證人所在單位、住所、證人提交的地點對證人進行訊問,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訊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前往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建議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證人的訊問應單獨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判決、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作為證人出庭,就執行職務中目睹的犯罪作非公開證言,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凡知案情遲到的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在民事訴訟中,證人有義務(但不是義務)出庭。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或者其他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3)因自揚、燃災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案件。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凡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確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年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不可能離開;

    3)距離特別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五)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形。

    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綜上所述,關於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上內容,然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沒有必要出庭作證,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判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證人因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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