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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投案: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被強制措施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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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自願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自願移交。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算作自願投降呢?
1.“自願投降”。
“自願投案”是指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未訊問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1)自願投降。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的;
2.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訊投案的;
3.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相貌可疑,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自願供認犯罪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的; 經調查發現已經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2)其他人幫助投降。
1.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2.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親友自願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注: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認犯罪。
(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向認識的同案犯供述,主犯應當供述其知悉的其他同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其自願投案自首。
(四)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後又反悔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但是,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3.特別自願自首。
“特別自首”針對的是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已經被強制措施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曉的犯罪,與司法機關已經知悉或者判決確認的犯罪屬於同一類犯罪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的同一類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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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害人高晨在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認犯罪,則視為自首。 或者,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自己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其他罪行,也算作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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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個方面:自願投案可以得到較輕或減刑,自願投案不能成為逃避刑罰的障礙,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區別很大。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自願投案確實可以獲得較輕或減輕處罰。
自願投案自首能否從輕或減輕處罰,需要根據有關法律進行權衡。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自願投案確實可以獲得較輕的處罰或減刑。 ......正因為如此,如果這個人是自願投案自首的,那麼他絕對可以得到較輕的處罰或減輕處罰。
這是肯定的事情。
2.投降後,他仍然會受到懲罰,不能作為逃避懲罰的障礙。
雖然自願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自首行為不能作為逃避處罰的障礙,當事人仍需受到相應的處理。 同樣,所有這些都需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
3.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雖然從輕處罰和從輕處罰的表述比較相似,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根據具體情況,自願投案的結果可能是較輕的處罰或減輕處罰。 ......其次,從輕處罰並不一定意味著不處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大事降為小事。
凡事要依法裁判,依法處理執行。
雖然lz充滿了錯別字。 但我還是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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