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用工勞資糾紛、勞資糾紛、僱傭關係

發布 社會 2024-04-13
2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買炸藥,30斤差不多夠了,把他放在門口,讓他給錢!找110說他搶了你的錢是可以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在這種情況下,工人是建材老闆找的,建材老闆是用人單位,而你和老闆是承包關係,你是用人單位,老闆是承包商,你把專案交給不合格的建材老闆承包也有過錯, 而老闆是真正的過錯方,因此,您可以要求增加建材老闆作為被告並要求連帶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形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在中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有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

    從廣義上講,勞動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項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特殊從屬關係”,勞動者勞動必須“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條件下”;二是勞動者為他的職業提供勞動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沒有把情況說清楚。

    您是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嗎?工人為你做工作嗎?

    誰雇用工人並支付臨時工的工資,誰就有責任。

    工作由建材老闆安排,“怎麼懂?

    如果你只是在幫助另乙個人找到乙個工人,你只是在中間幫忙介紹他們,你不負責任。 如果你找工人為自己工作,你發工資,建材老闆只是乙個介紹,那麼你就要對自己負責。 如果你是外包專案,建材老闆承包,建材老闆主要負責。

    如果有人當場違反命令,他們也將被追究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只要洗車店有工商登記,你的情況一定是勞動關係,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這個電話110不會在意,就算110來了,也只建議你去勞動局。 建議的想法如下: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此辭職,並要求賠償半個月工資。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可以加倍工資九天。

    3、如果老闆願意按照約定支付工資,可以考慮放棄第乙個和第二個要求,哪怕大家都退後一步。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商登記,只能到法院起訴,同時向工商局報告其非法經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僱傭關係。 “因為你受僱於這家洗車店,並從事他們安排的有償勞動。 ”

    您可以像申請當地勞動仲裁一樣申請仲裁。

    說實話,雖然錢不多,但你還是用自己的勞動得到的,不管他們付不付給你,你也申請仲裁噁心和噁心他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洗車店有營業執照嗎? 如果有,您是僱傭關係。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可以先向當地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 算作僱傭關係! 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題不同。 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

    如果乙個人雇用你為他做事,這是一種僱傭關係。 如果你受僱於一家企業,那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勞動關係! 此外,勞動關係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而勞動關係需要當事人的同意!

    《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

    2 從你們的檔案中可以看出,受僱人員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可以追究他的責任,並且該賠償應通過雙方協議解決。 (《民法典通則》第106條第3款)。

    3 至於這個問題,嚴重與否不是由你來決定的,如果你實在不能接受,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殘疾評估以醫院為依據**!

    4 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糾紛,應由民法規範。 這是一起民事責任糾紛案件。

    5 從資料中可以看出,你的朋友已經支付了一半的醫療費用,並且獨自承擔了修車的費用,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事故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我認為事故人基本無權要求賠償,當然, 他有起訴權,法院應該先申請調解,你可以堅持不再賠償,或者小額賠償,如果對方不同意,那麼你可以要求法院決定!一定要強調造成事故的人的重大過失!! 以及雙方勞動關係的性質!!

    記得!! 另外,我想請這位朋友在當地的律師事務所仔細諮詢!! 畢竟,採訪比這更能說明問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本案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辦理的。 它屬於民事類別。

    僱傭關係和僱傭合同關係是有區別的,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根據我對法律的理解和辦案的實踐,我認為認定工傷賠償糾紛更為合適。

    根據工傷賠償或勞動賠償,您的朋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關係和性質不同,賠償專案和標準不同。 根據勞動賠償規定,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均承擔全部責任; 只有在受害人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僱傭補償雇主才須承擔責任。

    您要求計算賠償金額,但無法根據問題計算,因為 1.適用的鑑定標準不同,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等級鑑定標準適用於就業,而工傷和職業病鑑定標準適用於工傷;因此,工傷 6 級和就業殘疾(一般損傷)6 級是兩回事; 2、鑑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一般設在社保局)鑑定,一般工傷傷殘鑑定司法鑑定即可。

    我相信司機本人對這種損害負有重大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建議:直接找律師(司法局有免費的)先諮詢。 其實,首先要設定的問題是勞動關係? 損傷? 還是民事關係? 它仍然很全面。 很多事情都取決於證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完全可以訴諸勞動仲裁和法律。 只要你有勞動合同、工資單或其他勞動出勤證明你確實在那裡工作的證據,你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2、在哪裡工作了2年,就算是臨時工,也要簽訂合格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要求雙倍工資。

    3.他們的做法不屬於非法就業,非法就業是指招聘不合適的工人,如童工。

    4、解雇員工需要有法律程式,給予相應的補償,沒有那麼明確就不能放手。

    5、本勞動爭議應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服後,法院才會提起訴訟。 更重要的是,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

    他們所謂的“兩年前招聘我時,公司沒有授權,也沒有給配額”,這是無稽之談,怎麼可能擅自發工資? 他辦公室裡的工人不會給你一點工資。

    但無論如何,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是存在的,如果想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解雇,你會得到雙倍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給你乙個月,即使你超過兩年,也會給你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該怎麼辦? 不要聽他們那麼多藉口,拿起法律**。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你可以訴諸法律,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只要您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沒有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你們之間有勞動關係;

    2、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3、需先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4、如您對仲裁不滿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5. 他們不被視為非法就業。

    6.你可以得到大約(呵呵,粗略計算)補償和16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因在小餐館打工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對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忘了小酒館,教你一招,把店裡的賬本拿走,還款就行了。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最好和餐廳好好談談,如果真的不走法律途徑,前提是合同一定要有!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去勞工局,他們可以在中間調解。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 請諮詢您當地的退伍軍人。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可以的話,勞動局私下解決。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不,勞工局甚至沒有執行權,需要法院來執行他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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