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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申請。
法定代表人:職位。
請求。 請勞動部門依法認定申請人當時的工傷屬於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當年被錄入公司工作,在年、月、日的工作時間內,因公司發生工傷事故,申請人受了重傷。 申請人受傷後,在市醫院住院**,至今已住院**數月,花費醫療費用。
根據《條例》的規定,特請勞動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工傷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我工傷屬於工傷。
真誠地。 縣(市)部門。
申請人(簽名):
20 年、月和天。
如果您的權益受到損害,您可以通過仲裁來保護您的權益,具體細節可以登入思科律師事務所**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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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個標準去**勞動部門要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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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身份和工作資訊,以及有關工傷事故和傷害的具體資訊。 事故發生後的具體流程、成本和地點。 最後,申請應提交並註明日期、簽名和蓋章。
法人代表: 職位:
請求:請求依法將申請人的傷害確定為工傷。
案情及理由:申請人為公司職工,於年1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在崗位上工作。 當年當日上班時,現場發生工傷事故,導致申請人零件嚴重受傷。
申請人受傷後,在市醫院**被診斷出,並已住院**數月,花費醫療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主管部門特此向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對申請人的工傷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我工傷屬於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名): 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對傷害過程的簡要描述一般包括傷害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位置和程度等基本資訊。 指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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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有七個內容。 具體如下:
3、法定代表人的職位;
4. 請求;
5. 事實和理由;
6、申請人簽字;
(七)工傷認定申請的結案日期。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向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身份證、工作證;
(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工傷事故資料;
5.相關間接證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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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書面申請工傷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載明申請人資訊; 2、請求:請求仲裁機構對XX的殘疾等級進行評估; 3、說明事實和理由; 四、結語:此致,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雇主所在的協調區域。
《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在受理期限內,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確實規定了工傷認定申請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並未規定勞保部門一年後不再受理。 >>>More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認定由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現階段,各地總體規劃區域不是按照統一的行政層次來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來設定的。 這一點必須明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