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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類似的答案:
勞動者可以**信函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進行證實。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無需雇主批准即可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勞動者未提前30日提出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直接遞交辭職函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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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親自提交,準備兩份,其中乙份供相關人員簽收保管(最佳政策); 您可以傳送電子郵件(中間策略); 您也可以通過快遞方式,在快遞賬單(下乙份保單)上做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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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辭職信上的辭職理由不需要考慮太多,不會引起領導的反感,而且領導也知道這是無可挽回的,所以在寫辭職信的時候,不能把辭職的原因看得太重,寫乙個“個人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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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辭職原因,包括個人職業發展、家庭因素等。
1、公司理由:工資福利到位; 加班太頻繁; 辦公環境不好; 領導不重視下屬的意見等;
2、個人原因:身體有重大疾病; 對目前的工作沒有興趣; 與同事相處不融洽; 工作能力有限等;
3、家庭原因:父母年紀大,需要回家照顧; 回到家鄉創業; 照顧孩子等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況:
1、立即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自行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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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離職時還是很迷茫,離職時想拿到哪些資訊,是辭職證還是辭職報告,辭職報告和辭職證一樣嗎? 辭職證明如何處理? 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辭職報告是否和辭職證明一樣,下面就來看看吧。
一辭職報告和辭職證明一樣嗎?
辭職證明與辭職報告不同。
辭職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具有證明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的法律效力。
離職報告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於洩密,用人單位同意協商解除合同,必要等待用人單位答覆且用人單位同意的, 勞動者應當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同意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辭職證公章如何處理
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必須加蓋公司印章,否則辭職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職工不能到勞動局申請失業證,也不能到社保局辦理轉社保手續。
第三辭職證明如何處理
1、辭職證是勞動關係結束的證明,也是工作經驗的證明。
辭職證明應當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辭職日期、部門、崗位等競業限制協議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可生效。 辭職證明應一式兩份,乙份給公司,乙份給員工。
2、對於員工來說,辭職證是勞動關係終止的證明,主要用於作為入職材料提供給新公司,表明您已經與原公司斷絕關係,可以安心進入新公司; 另一方面,辭職證明也可以作為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檔案。
根據其用途,辭職證明應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辭職日期、部門、職位以及競業限制協議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可生效。
3、對於公司來說,簽發辭職證也是在自己和員工之間劃清界限。
公司應將員工在公司的基本資訊和辭職證號碼儲存好,以便日後核實。 為使辭職證明具有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並在公司存根與員工的兩份辭職證明影印件之間蓋上接縫封條。
這就是整理收藏所需要的全部內容辭職報告和辭職證明一樣嗎?辭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辭職報告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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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報告不能作為辭職證明,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可向人力資源部申請辭職證明,該證明只能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和辭職原因。 一般來說,被解雇的員工會獲得解雇證明而不是辭職證明。
由於辭職證明沒有具體單位,因此不必寫收件人的姓名和位址,而只需寫上證書的簽發日期即可。 辭職報告是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辭職材料,提交辭職報告並不意味著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關係已經終止。
1. 我需要申請辭職證明嗎?
員工辭職時,可以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申請辭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襪子界的法律義務。 通常,在企業的辭職程式中,有乙個簽發辭職證明的程式。 辭職證明是指員工離職時原企業出具的證明,如工作期限、就業崗位、員工辭職等。
企業領取辭職證明,可以防止新入職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被牽連到勞動爭議中。 因此,辭職證最重要的資訊是告訴新雇主,我與原雇主不再有僱傭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用人單位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等。
2. 辭職證明有什麼作用?
(一)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證明離職員工辭職是按照正常程式辦理的,且員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爭議;
3)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新崗位;
4)可以用該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能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歷,有利於相關崗位的應聘。
1、如果公司辭掉你,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甲方,必須說明原因,如無正當理由的,必須給予你經濟補償; 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是屬於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給你任何經濟補償,這顯然是公司的欺詐行為,非常不合理,你一定不能寫; >>>More
不可以,自願辭職公司不能出具辭職證明,這是自願辭職的代價,也是不遵守僱傭規則的代價,因為這是公司不想發生的事情。 只有經公司同意辭職,即已與公司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離職公司才會出具辭職證明。 >>>More
只要用人單位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且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限內,您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但有證據,證據是仲裁和訴訟勝訴的關鍵。 建議您花乙個小時閱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更好地保護你的合法權益,這將使你受益終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