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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一方所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而轉換為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2、婚前一方租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如果雙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標獲得房屋,則應允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對房屋的權屬作出判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父母雙方在結婚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除父母明確向雙方明示贈與外,視為個人贈與子女。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5、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責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予子女一方的禮物,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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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中出現糾紛,除非房產所有人自願將房屋讓給另一方,否則所有權保持不變,但另一方可以根據還款等客觀因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也可以獲得房產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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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訴你。
如果婚姻中出現糾紛,除非房產所有人自願將房屋讓給另一方,否則所有權保持不變,但另一方可以根據還款等客觀因素提出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法院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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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伊。
1.是否為婚前財產。
第。 二、離婚後是否雙方都出資購買,一半的房產,建議看最新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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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2021年1月1日廢止,不再適用; 《婚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如果房屋是婚前財產,則屬於不動產,是缺失權利的持有人; 房屋屬於婚後財產的,應當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民事法院應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出售並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按市場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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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問題處理如下: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和婚後單獨購買的房屋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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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無特別約定的,個人婚前購買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該財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置。 父母一方交首付的,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借款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雙方協議處理。
婚後,父母一方擔保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贈予子女,且該財產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婚後,如果一方購買了帶有個人財產的房屋並取得了房地產證書,則該房屋應屬於買方的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房的,應當認定為個人贈與子女,但父母明示贈與贈與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76條.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如果雙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標獲得房屋,則應允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