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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允許離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情況。 1.男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情況。 2、判決不准許離婚,調解調解,原告撤訴或者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形、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
情況。 3.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要求離婚,必須徵得軍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軍人有嚴重過錯。
情況。 4、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要求離婚,處理不僅要保護婚姻自由,還要方便病人的**和生活安排。 如果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治不了病,就要做好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4條禁止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 如果婦女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則不適用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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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法提供原始檔案。
新婚姻法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不能提供結婚證原件,則不能辦理離婚。
2.夫妻關係沒有破裂。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會被詢問離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為一些瑣碎的事情,不能提供關係破裂的證據,那麼離婚是不允許的。
3. 分居時間不超過兩年。
從法律意義上講,如果分居時間已經很長,可以確定夫妻關係已經破裂,但如果沒有兩年,則不允許離婚。
4.婦女懷孕。
根據《婚姻法》,如果婦女懷孕或哺乳,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男子不能提出離婚。
5.一方不同意。
離婚也是自願的,如果不能達成雙方的共同意願,法院不會允許離婚。
6.軍人家庭。
如果你嫁給了乙個士兵,你必須在離婚前得到男人的同意。 如果丈夫不同意,或者沒有重大錯誤,則不允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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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離婚:
1.配偶為非現役軍人,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無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要求離婚;
2.在婦女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子無法律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1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徵得軍人的同意,但其中一名軍人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
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則不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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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的新規定:《婚姻法》已經失效,新《民法典》保留了原有的一些規定,增加了冷靜期,即如果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將有30天的冷靜期,在這30天內,離婚可以隨時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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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對於自願離婚的夫妻,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然後經過乙個月的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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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男人和女人有同等的結婚權利;
男女有同等的離婚申請權;
在離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都有權平等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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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規定是:
1. 新設立協議離婚冷靜期,為期乙個月;
2、在房地產權屬認定方面,加強產權保護,以出資份額作為認定依據,雙方同意補充,登記人不是認定權屬的唯一依據;
3.其他新法規缺乏和確定。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