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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並申請一審。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開始執行的方式。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的執行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強制執行通知和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送執行文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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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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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生效後,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二審前,也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二審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複核,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複核; 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或者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由沈新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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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未清償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好。 應該立案,但法院會調解,如果失敗了,只能單獨起訴! 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如果二審判決作出,那麼就沒有“二審”,如果在一審中提出,不服者將上訴,二審將不能上訴, 那就是最後的審判!
首先,你的問題含糊不清,沒有解釋案件的性質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行政的還是特殊的。 因此,暫時我會根據民事案件來回答您,如果是其他性質的案件,請補充解釋。 >>>More
首先,催收**正常接聽,接聽**時,明確告知催收員通話錄音,向對方表明他有還款意願,說明自己負債無力還款的原因,而不是他們所說的惡意逾期,不存在惡意逃避, 他們可以收集,但不能太頻繁,太多,因為他們要正常生活和工作,然後告訴對方他們有時會在哪個時間段間接監聽,並要求對方在這段時間打電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