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可適用調解的三種案件有哪些?

發布 社會 2024-04-0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調解可以適用於以下三類案件:

    1、行政補償;

    2、行政機關的賠償和依法行使;

    3.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原告、被告和參加行政訴訟的人的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規範。 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如下:

    1.規定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起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2、解決的爭議是行政管理第一方與相對方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糾紛;

    (三)本法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提起訴訟的訴訟;

    (四)行政訴訟當事人有爭議的,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5.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可以對行政賠償、賠償、行政機關依法、法規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第十八條 首先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有管轄權。 被重新考慮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指定若干個人民法院對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賠償、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但是,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賠償、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答案]:a、b、c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適用調解。 但是,行政賠償、森林拍賣賠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方案A為行政徵用補償案,方案B為行政補償案,方案C為申申自行決定的案件,因此方案A、方案B、方案C均可以通過調解解決,這是正確的。 另一方面,備選方案D是一種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不能進行調解。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行政機關可以與原告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付賠償,雙方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賠償糾紛。 附帶的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 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的期限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延誤訴訟期限的,拖延的時間不計入提起訴訟的期限。

相關回答
6個回答2024-04-06

法律分析: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制定行政訴訟法。 >>>More

9個回答2024-04-06

您可以參考以下行政訴訟法案例問答: 某天,張某在下班途中被毆打,受輕傷。 某縣公安局認定趙某犯罪,決定對趙某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賠償張某的醫療費等損失。 >>>More

10個回答2024-04-06

1. 答案是ACD。 究其原因,法院只審查某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其合理性。 在行政復議階段,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More

6個回答2024-04-06

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應訴的,還應當指定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這裡的負責人是指主職和副職,這裡的指派本質應發給書面授權委託書,即以後的行政訴訟中不得出現只有**律師的情況。 >>>More

6個回答2024-04-06

學好理論是學好行政法學的基礎,掌握法律要旨,重點抓好《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認真聽講,做好筆記。 以下是我的一些經驗,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