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僱傭合同可以在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後終止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7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會代表全體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基於全體職工的利益,立足於全體職工的利益,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的勞動合同。 你張大爺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以員工個人為基礎的勞動合同,只涉及員工的個人利益,而一般勞動合同是集體合同的補充,所以集體合同的簽訂不影響一般勞動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所以公司有權不與老張續簽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和一般勞動合同是兩種不同型別的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是由各雇主和工會根據全體員工的實際情況簽訂的,而一般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是集體合同的補充, 兩者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單位可以決定是否需要簽訂集體合同,但必須與勞動者簽訂一般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合同中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中的相應標準。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一般勞動合同標準,不僅不得低於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的相應標準,而且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區的區域集體合同和產業集體合同中的相關標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集體合同期間,當一般勞動合同期滿時,應按照一般勞動合同(普通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集體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型別的勞動合同,又稱集體協議、集體協議等)。

    兩種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另一方當事人是工會組織的代表或按照法定程式規定的職工。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職工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於企業一般工作條件的協議,內容是建立在全體職工的共同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僅涉及員工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3、職能不同:談判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工作條件,為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作為單一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僱傭關係。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了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標準如果低於集體合同標準,則無效,因此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狡猾的公司。 張大爺下崗失業。 可以處理失業救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約定期限屆滿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好吧,通常,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如何處理? 這對各方來說非常重要,讓我來為你解答。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可以理解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合同解除支付經濟補償。然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且未續簽,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遣散費,《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應當支付遣散費。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一般來說,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商後續簽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然後雙方不再承擔以前的權利和義務。 至於選擇哪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欲瞭解更多資訊,您可以諮詢陽江的律師。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單位內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員工懷孕、送孫子女分娩或哺乳;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同應當持續至情形消失。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工作的勞動者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診斷期間疑似有職業病的;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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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4-27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對方就有權解除合同,唯一能給你的補償就是對苗子的補償,也就是給你現在種的莊稼一點補償,別的不多。 如果不是國家徵用等不可抗力原因,則取決於當時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並按照合同執行。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提前終止的條款,雙方需要協商和解,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起訴法院。

8個回答2024-04-27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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