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租客遺忘的財物不歸還租客,是否構成業主非法管有罪?

發布 社會 2024-04-30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房東非法占用原租客遺忘的財產,拒不歸還。 構成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罪,承租人可以協商先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報警,如果報警不能處理,可以上訴到法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構成非法管有罪。 本犯罪的主要法律特徵是:(1)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故意。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但仍故意實施,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三)客觀表現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財物或者掩埋在自己保管下的財產,且數額較大的。

    4)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有這種罪行的人只有在被告知後才能受到處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您好這位網友,我對你的問題很滿意,在租房合同期內,房子的使用權還是屬於你的,如果房東侵占了租客的財產,那就是非法占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期滿時,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內搬家時忘記拿走房產,房東應主動歸還,如果不歸還,則為非法占有。 情節輕者責令退回,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即使租賃合同到期。 承租人遺留的財物應歸還業主,不歸還的,構成非法占有罪。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承租人在出租房屋中的財產屬於承租人的私有財產,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否則構成非法占有罪。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當然,出租房屋在出租時,房屋的產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租客,只要不是遠房的物品,房東就沒有搬家的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我不認為這是犯罪,但如果房客來索要,房東應該歸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絕對。 而且不管別人的東西是否不在合同期內,都必須歸還給別人,除非他們明示不想要。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絕對是非法持有罪!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財產數量很大。

    如果您犯了非法占有罪,您可以起訴法院以取回您的財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當然,如果它屬於你,你當然有權回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房東無權扔掉房客的東西。

    畢竟現在是合法社會,雖然房子是你的,但裡面的物品還是私密的,房東無權移動房子裡的物品,最好是提前與房客溝通如果溝通無效,那麼你必須要求帽子叔叔以書面形式解決。

    我見過很多房東估計,他們在房租交房之前就提前來了,因為租客比較不願意讓房東催促,所以提前交還給對方比較省心,如果房東一旦把租客的東西扔掉,那麼最終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前段時間,我剛看一則新聞,翁先生的朋友在杭州租了一間辦公室,這個辦公室主要放一些公司常用的物品,到了交物業費的時候,可能是因為事務繁忙,所以臨時付款,但物業認為對方不想要, 並直接扔掉了翁先生朋友存放在屋子裡的物品。租客當即發現房內各種桌椅等貴重物品價值20多萬元,公司機密檔案和客戶合同丟失,立即找物業提出索賠,物業認為租客未在期限內支付費用, 而手機也處於斷線狀態,他們覺得作為房子的主人,他們有權利處理事情。

    關於翁先生朋友的房租,我相信是具體的您應該清楚何時要支付租金,並且無法確認房屋中的具體檔案和物品。 從房東的角度來看,畢竟對於房子來說,擺放也是虧本,五一勞動節租客也有可能逃跑而不付賬單,扔掉租客的東西是可以理解的。最後,在這件事上誰對誰錯,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

    我個人認為“大眾說大眾是通情達理的,母親說媽媽是通情達理的”。雙方都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然後我們在同一時間遇到相同的時間首先如何處理它?

    1、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工作人員、警察到現場,開啟出租屋門,清點房間內物品,詳細列出物品清單,拍照錄影,並請第三方在物品清單上簽字作為見證人;

    2、承租人的物品可以集中存放,委託他人代為存放的,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保管費;

    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支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既然我們是社會的一員,就必須維護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盡量不要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同時,作為租戶也要履行自己的責任,人與人之間仍然需要信任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因此,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在實踐中,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免。 因此,雙方最終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一定是約定的金額。

    因此,其實如果房東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租客最終拿到違約金,遠低於實際損失,建議及時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失敗,損失較大,也建議可以加入其他同樣遭受損失的租客起訴法院, 並且可以找一位擅長打合同糾紛的律師參與訴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表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租約到期後,房東有權無故驅逐租客。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租賃合同關係終止,如雙方不同意繼續租賃,則承租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搬出並歸還房屋。

    第七百二十四條 租賃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財產被法定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對租賃財產的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 第七百二十九條 租賃財產部分或者全部因非承租人原因損壞、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財產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或者滅失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財產危害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財產質量不達標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業主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可獲得的利益。 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條款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 可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4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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