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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規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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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一方的財產一般不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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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並簽署協議,將他們的個人財產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其次,可以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新增對方的名稱,通過在房管局更改房屋所有權登記,將房屋所有權人的名稱新增到房屋所有權證書中。 但是,它需要雙方同意。
法律是基於該鎮的痕跡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歸部分共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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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購買、支付並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顯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多種原因登記了房產。
如果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則該房屋應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該房屋應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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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它歸該男子本人所有。 婚後不能變成兩個人的房產,除非房子被賣掉。 用賣房的錢,可以再買一處房產,然後就應該成為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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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婚前買了房子,婚後將房產證加在另一方的名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應配偶另一方的要求或出於他或她自己的考慮,在婚姻增加後,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出現在地契上,那麼該財產可能成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庭審中,雙方均認為關係確實破裂,同意離婚; 但是,在房產歸屬問題上存在分歧,張某認為該房屋應屬於他,因為該房屋是婚前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李某則認為該房屋應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張某只支付了6萬元的首付款, 婚後,雙方共同償還了20萬元,20萬元中的大部分由李某支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