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法律的朋友,這種事情正常嗎?

發布 社會 2024-04-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緩刑期間犯故意盜竊罪的,應當撤銷緩刑,並處罰盜竊罪兩種罪。

    如果11個月沒有作出判決,則為異常,可以聯絡主審法官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不正常的。

    這可能是由於該過程尚未完成。 要經過公安局的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的判決。

    1. 調查期 - 最長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2.審查和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羈押,法律沒有規定對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的期限,但檢察機關應當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

    3.一審期限。

    審理公訴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乙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乙個月。

    上述累計中最快的:2+1=1=4個月,最長的3+個月。

    11個月表示法院效率太低或有特殊情況正在進行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應該是正常的,這類案件的種類很多,也有判決被延遲執行的情況。 只要你悔改和改過自新,這些都不重要。 祝你好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撤銷緩刑,並處罰多項罪。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第一,本案中,小胡和小正共同侵犯了潘的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 第二,在侵權案件中,潘某應及時打電話通知其家人或學校或警方,也可以讓商場內的其他人作證; 被侵權後,潘某應要求對方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拒絕接受檢查,要求他報警並等待警察到來。

    對他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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