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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當然對! 根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兒子患有精神疾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有限行為能力的人,父母有法定撫養義務,有兩套屬於兒子的套房,兒子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因為,無論從父子關係和產權歸屬的角度來看,父親無權帶走兒子,其行為違法,存在遺棄嫌疑,如果成立,涉嫌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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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乙個問題是,她妻子去世時,她住的房子是否是她父親自己的,如果不是共同財產,那麼他的母親去世了,他的兒子仍然有一部分財產,1 4。
如果父親拒絕履行監護責任,其他親屬可以起訴父親,要求父親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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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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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採取法律程式需要證據;
2、證據是勞動合同,這是關鍵,沒有勞動合同,必須出示你是本單位員工的證據;
3、無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工資不能扣除,也不需要押金;
4、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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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勞動合同,是嗎? 你可以直接去勞動局舉報他,說明你的情況,裝作可憐,他們應該站出來。 它現在是乙個法治社會。 夥計,不要做太多...... 希望這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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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與其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等
在火車事故中受傷;
您的情況應被視為工傷,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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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造成事故均屬於工傷。 您是工傷,工傷和交通事故都可以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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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被識別為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建議諮詢當地律師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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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你要報警,你要有事故證明,不要隨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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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您應被視為工傷。
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是工傷保險的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工傷認定辦法》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長級會議通過,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詳情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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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工傷認定。 同時,肇事者必須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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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學習一點法律知識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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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父親在87歲的時候和你爺爺奶奶簽了協議,這個協議是有效的。 1:我想問一下,這份協議中除了你的祖父母將房子交給你的父親之外,還有其他協議,例如,你的父親將供養你的祖父母。
如果協議中有這樣的約定,而你的爺爺奶奶需要供養你父親,而你爸爸沒有履行這個義務,那麼你爸爸就違約了,你爺爺奶奶有權收割這個協議,把這套房子送給別人,但這並不意味著你的爺爺奶奶可以為所欲為, 他必須通過法院判決才能撤銷與你父親簽訂的協議,如果沒有法院判決,該協議將繼續有效。2:如果父親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贍養祖父母的義務,那麼房子無論如何都屬於你父親,你祖母擅自將房子送給姑姑是無效的,父親完全可以起訴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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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其立遺囑。 如果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衝突,則以最終遺囑為準。 自寫、替代書籍、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
你要求你的祖父母先和你的父親簽署遺囑,但立遺囑人(即你的祖父母)可以撤銷或更改他們的遺囑,在2001年,你的祖父母可以將他們的房地產轉讓給你的姑姑,之前簽署的遺囑當然將不再有效。 房產的轉讓必須在產權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也就是說,轉讓房產必須徵得你爺爺奶奶的同意,除非你奶奶堅決否認讓桐埠房子轉讓給你姑姑,並要求登出轉讓登記,否則他們當然有權將房產轉讓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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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是有效的,但你給祖母的行為也是有效的。 如果屬實,你父親將只有權獲得你祖父的房子份額。 裴王錚(房屋5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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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祖母是自願給她的,那麼你的協議就被後者否定了,它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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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議有效。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你可以回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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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難判斷該行為者是否違法或犯罪,以下是可能的情況:
1.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約定與對方結婚的,結婚只是一種欺詐手段,情節嚴重,可能涉嫌犯罪,即使不構成犯罪,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向警方報案;
二是雙方戀愛,說自己結婚沒結婚,和別人結婚,就算懷孕了,這也不在法律的範圍內,是道德調整的,當然不算犯罪! 但是,如果最後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您已訂婚並向對方支付彩禮,但最終未結婚,您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如果失敗,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以上知識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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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在法律上不能算離婚,如果男方騙了女方的財產,可以被判欺詐罪,但如果出軌感情,頂多會受到道德譴責,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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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那個男人犯了法,但那個女人犯了法。 既然他們都分開了,也不想再在一起了,那就不要這樣咬人,過自己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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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個女人生了乙個孩子,男人有義務撫養她。 如果男人從女人那裡得到更多的錢,他應該歸還; 鉅額資金可能構成欺詐。
如果男方只是正常分手,女方也會侵犯他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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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屬於“無因管理”,選擇是不夠的,但你可以嘗試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預付款由車主負責,但隨著新《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取消了車主負責預付款的責任。 在2004年5月1日以後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車主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More
你不想和解,所以你不能和解。 如果他按照正常程式受到刑事訴訟,您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More
案例 1. 1) 不假設。由於產品尚未進入市場,即生產者本身尚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俗地說,就是放在倉庫裡,不然就賣不出去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