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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可以以個人不動產作為擔保,申請保全債務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的財產保全。 2、在提起訴訟前提出申請的,必須在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有權解除保全措施。 3.《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對方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中國形勢緊張,不立即申請保全,使其合法權益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僅限於請求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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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全措施,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但財產保全措施未落實的,保全文書沒有訴訟時效,待保全財產損壞、滅失的,法院應承擔責任。 如果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您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全措施將在到期日後自動解除,您將對這段時間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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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該財產已被儲存,無法儲存。 財產保全是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已經查封、凍結的資產,不得反覆查封、凍結,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 換言之,財產儲存完畢後,不能再儲存,但可以等到第一次儲存時間過去後再等待儲存。 因此,該財產已被儲存,無法儲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 或未涉案人員
(一)與案件無關的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老英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未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債務的, 不能對財產採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凍結情況。
解除登記方式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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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通源大鬆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其他法院不得重複保全,但其他法院可以等待保全,保全措施解除後,登記保全生效。
法律依據:唐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 解除封存、扣押、凍結的,之前登記的封存、扣押、凍結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登記財產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檔案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執法人員和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繳納保全費的標準為: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案支付30元; 超過1000元以上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應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5000元。 >>>More
申請保全20萬元的,提供擔保20萬元。 100萬比他欠你的20萬高太多了,這是不允許的。 訴前保全無法預見保全的最終金額,且訴訟的最終保全金額實際低於保全的金額,而對方認為保全有誤的,可以承擔超額保全的損失,包括利息等。 >>>More
訴訟使用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首先,在對爭議財產的訴訟中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案例必須是付款訴訟,即案件中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支付的內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