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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房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父母的名字寫在房屋簿上,則通常不被視為婚姻財產。
但這也要看實際情況,而且你也牽扯到你的父母和你夫妻一起還貸,所以如果你真的想分割財產,你夫妻至少是房子的實際使用者,哪怕是你父母的財產,如果你名下沒有房產, 你不能直接把它踢出去,法官一般會調解,或多或少能得到一些錢,也就是多少錢。
我不認為你在結婚前寫過類似禮物協議的東西,否則你現在不會問這個問題。
注意收集還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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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是你自己的。
只要你能證明房子是你父母給你的。
但是,您應該退還您配偶的抵押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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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房子的主人? 如果是夫妻,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如果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房,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送給自己子女之一的,否則就是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送給其中乙個孩子的禮物”,則證據主要是贈與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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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主人是你們倆寫的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你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這筆錢是給你的,就會被視為送給你們倆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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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只有乙個人贈與給你,或者房地產契約是你們兩個人的名義,那就是共同財產。
這也是將來幫助償還貸款的理由,如果不能向乙個人證明,則視為共同財產。
即使可以證明是你個人的,並且女方參與償還貸款,那麼她也必須將貸款的一部分(市場價值)償還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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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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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針對這種情況的明確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這取決於法官對案件的裁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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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一方購房的首付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父母子女是否約定,父母是否明確表示是贈予雙方還是單獨贈予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第29條第2款明確規定,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雙方購房的,按協議辦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辦理。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在婚後出資購房,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是借給一方或贈與,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結婚前,父母出資由雙方出資購房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子女,但父母明示贈與贈與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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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證書後,一方支付購買房屋的首付款,該房屋是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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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買房,則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則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或者房地產證上登記的夫妻姓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婚後償還貸款,並且明確說明房屋僅屬於配偶一方,則該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1. 婚前按揭買房是聯名房產嗎?
婚前雙方共同借款購買婚後共同居住的房屋,或夫妻共同出資或婚後還貸的,由夫妻共同擁有;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並申請了房地產證書,那麼它就屬於一方個人。
2、父母婚後購房的出資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購買房屋,如果房地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父母一方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地產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地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並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雙方都出資購買房屋,則丈夫和妻子應根據各自父母的份額分享相同的份額。
如果父母一方或雙方支付了首付款,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則該財產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父母一方支付首付款,夫妻一方婚後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貸款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時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老婆。
3、婚前離婚前父母買的房子如何分配。
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資購房,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需要協商分割。 如果只是以自己子女的名義登記,則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如果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以其中一方的名義登記,然後子女在婚後自行償還貸款,則在離婚時需要將償還貸款的部分和貸款公升值的部分分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的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視為贈與子女的私人伴侶,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雙方的。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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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交首付買房,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婚後交首付,父母也要婚後還貸,並明確說明只歸一方所有,由一方個人擁有; 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房屋所有權的,按照協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辦法》第二十九條。
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予雙方的外,該出資應視為贈與子女。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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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買房,則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則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或者房地產證上登記的夫妻姓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婚後償還貸款,並且明確說明房屋僅屬於配偶一方,則該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辦法》第二十九條。
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外,該出資應視為贈與子女。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應當按照協議辦理,制止紊亂;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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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買房,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或者房產證上登記的夫妻姓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婚後償還貸款,並且明確說明房屋僅屬於配偶一方,則該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條款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出資視為贈予子女,但父母明確表示給予雙重不利待遇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隨行卜祿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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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買房,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在婚後支付了首付,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或者房產證上登記的夫妻姓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婚後償還貸款,並且明確說明房屋僅屬於配偶一方,則該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視為贈與子女;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雙方的。如果雙方已婚,如果其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應按照協議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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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的父母交首付,房產證登記在兒子青邊名下,女兒視為送給子女的禮物,屬於個人財產。 但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還款的,部分借款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部分借款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我們知道,兩個人結婚後,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是兩個人共同擁有的,因為夫妻之間應該透明,應該相互信任,不管你是我的,這才是夫妻。 婚後父母給女兒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More
它以雙方的名義登記,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前貢獻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共同財產。
這主要取決於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
父母婚後購買房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即使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房產的主觀願望是為其子女之一, 一般不會明確說明是給自己的孩子,如果發生離婚糾紛,不清楚房地產的所有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實際受理案件中,如果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該案件僅是給子女的,則一般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子女的。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的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父母雙方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More
林黛玉父母留下的家產,可能是分給了她父親林如海堂兄弟的嬪妃,也可能是這些家產放在了賈母的家裡,賈母留著,留著等日後黛玉的婚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