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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過這個存摺知道是已經匯款到個人賬戶的單位,可以查詢匯款單位,也就是你的勞動關係證明,你可以向法院申請繼續調查該單位對本次匯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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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資放在工資存摺上可以在銀行查詢,只要有月薪入賬記錄可以證明工資關係,單純的工資貼現是不能證明的,就必須有月薪入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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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院已經獲得了工資明細,也就是說,法院已經確定勞動關係存在。 如果對方有異議,也會提供證據。 本單位還應當在兩年內提交工資支付賬目,以備日後查閱。
至於工作時間,舉證責任在員工身上——例如工資表、僱傭合同和其他與爭議事實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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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個人姓名”是誰的名字,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這樣,可以要求被告出示營業執照,也可以用來證明。
如果沒有,就很難證明,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工資,並向稅務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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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工作許可證或工作卡(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您辦理的臨時居留證件, 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離職時)、錄音錄影或其他有您姓名和公章或老闆簽名的書面材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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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可以作為證明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此外還有以下檔案: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 考勤記錄; 雇主向雇員簽發的證明雇員身份的證明;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等。
工作許可證表示乙個人為某個組織工作的檔案。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使用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作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勞動者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和其他員工證詞等。 根據北京市各區仲裁委員會、法院的裁判經驗,筆者經常在庭審中否定用人單位的簡單“工作許可”,但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工作許可”沒有公司公章等可以證明是公司出具的證明, 所以員工要注意謹慎使用這個證據。
此外,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的目的往往是要求賠償,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重賠償、解雇補償等,在實踐中,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是遠遠不夠的,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時限; 例如,何時開始合同和何時終止合同。 此外,還有工人工資的證明,這三點是計算經濟補償(補償)的依據。 (文章來源於網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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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銀行工資明細可以證明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粗略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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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可以作為證明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此外還有以下檔案: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 考勤記錄; 雇主向雇員發出的證明,以證明雇員的身份; 雇員填寫的雇主就業記錄;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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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工資卡可以證明僱傭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勞動者工資單)、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寫法:把被證人的個人資訊寫清楚,公司會證明被證人在公司的某個部門工作,並把入職時間寫清楚,並加蓋公章。 >>>More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實際勞動關係,那麼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需要結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的工資可以按照實際收到的工資計算。 但是,如果勞動者自願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部分獎勵待遇作為懲罰。 >>>More
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醫保處於中斷狀態,醫保可以作為彈性用工繼續繳納,且在同一協調區域內,無需辦理關係轉移,只需辦理繳費主體變更, 如果不在同一協調區域內,則需要辦理醫保關係的轉移續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