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哪乙個有,新婚姻法全文

發布 社會 2024-04-18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可以在網際網絡上輸入“新婚姻法解釋三”檢視全文。

    滿意! 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新婚姻法》是國家於2011年8月12日頒布的司法解釋。

    內容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的判決。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四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主要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答: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日期:2001-04-28 頒布日期:2001-04-28及時性:現已失效。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將由《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的生效日期為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 【禁止婚姻行為】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金錢或財產。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家庭關係】 夫妻之間應當忠貞互敬,相互尊重;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幫互助,保持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婚姻

    第五條 【自願婚姻】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第六條 【法定結婚年齡】 結婚年齡不得早於男性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應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2)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婚姻登記】 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 【共同家庭成員】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但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罪;

    2)存在禁止婚姻的家庭關係;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第十一條 【脅迫婚姻】 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解除婚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原文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過無數次了,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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