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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村原村委會收回已故人口的承包土地是不對的。 承包人農戶死亡或者戶籍搬遷,不影響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但是,承包人擅自收回部分承包土地,屬於單方面修改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承包條例》。
2、貴村村委會要參照我鄉的做法,今年我鄉已基本歸還了之前收回的已收回的死者人口的承包土地。
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承包條例》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
目標; 2)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一方利益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承包耕地、牧場、水面等,被國家徵用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
成員和家庭代表將討論統一調整的必要性;
(五)承包人因喪失作業能力而喪失合同履行條件的;
6)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或者沒有必要履行的;
(七)對承包資源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勸阻無效的;
8)是法律或法規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對方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在期限屆滿時作出答覆。
被視為預設值。 雙方協商後,應當簽訂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四條 標的物明顯不合理的合同變更或者終止,應當接受集體審查。
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戶代表協商一致意見,報當地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
全面履行,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這取決於過錯的嚴重程度。
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農牧業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費用。
金。 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七條 因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合同不能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的,違約方應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再向對方支付。
發生故障的單位或個人恢復。
第二十八條 締約雙方應當尊重合同規定的耕地、牧場、果園、林地和水面。
其他生產資料從事掠奪性經營、荒涼、毀壞、損失等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
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甚至解除合同。
希望你做乙個關心群眾的好村幹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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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通過談判達成解決方案。
我們村有兩戶人家,一戶人家A老頭地地多,一戶人家多孩子B(雙胞胎),村委會本來想把A的一半地分給另一戶人家(他們的孩子去外地打工了,戶口也牽扯進來了), 但這也是因為30年不變的政策......
最終,通過談判,乙承包了甲的所有土地,但比市場上的**低了一半多一點,兩家人都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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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土地還給村民。 在土地合同到期之前,它具有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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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農村土地30年沒變,老人死後土地會收回,而您問題的答案是:如果家裡還有人,就無法收回。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農村的土地已經30年沒有變化了,老爺子死後,這塊地會不會被開墾 你孫旺的問題的答案是:這和凱坍塌一樣,如果這個家裡還有人的話, 它無法恢復。
家庭責任制不會因為人員數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之後整個家庭的“家庭”被淘汰,村莊可以收回土地。
如果家裡還有人,土地將由同一承包商的其他成員種植。
你好,我舅舅和嬸嬸沒有男孩,只有五個女孩都結婚了,在一次討論中是兩個叫利本德的老人的死,我承擔了所有的葬禮,8畝地和田地的責任都歸我所有,現在都死了,要登出戶籍,請懺悔,問問土地和責任和悶田我還能繼承。
我可以繼承它。 但是,需要孩子的同意。
沒有意願。
如果有見證人和遺囑,戶口登出還能繼承嗎?
遺囑未經公證。
不行,就找幾個證人,老爺子不會寫字,別人拿筆來,只按手印就行嗎。
難道老人的兒女現在對這件事情有異議嗎?
如果他們不同意,我想知道如果帳戶被取消,當地製作團隊是否會收回它。
因為今年政策剛剛改革,今年是2023年,條款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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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老年人去世後,如果土地使用權仍屬於農民,則農民的繼承人或承租人需要繼續經營土地。 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管理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農村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未續展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將自動收回並歸還國有。 因此,如果土地承包期限已屆滿,未進行續約或流轉等操作,則土地將被收回,無法再進行。
老人去世後,如果土地使用權仍屬於農民,則必須這樣做,農民的繼承人或佃戶應繼續經營。 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管理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農村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未續展或轉讓,土地友的岩石痕跡使用權將自動收回並歸還國有。
因此,如果土地合同期限屆滿,沒有續簽或轉讓,土地將被收回,不能再經營。
父母都是農村人,去年都去了世界,孩子的戶口在農村已經不豎了,村里把地都收回了,可以嗎? 30年不變,和這有什麼關係嗎?
吻我,看看吧。
如果您父母的土地權仍歸農民所有,則土地權應在他們去世後繼續由其繼承人或租戶持有。 如果你和其他兄弟姐妹不在農村戶口,那麼你就需要委託其他有農村戶口的親戚來處理土地使用權問題。 如果父母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制的,則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等管理機構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收回土地的行為需要遵循相關程式和規定,不能隨意收回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30年不變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是永久性的,土地承包期滿後,白銀的變更需要續期或轉讓,否則土地將自動收回並歸還國有。 如果您父母的土地合同已到期且未續簽或轉讓,則該土地可能已被收回,無法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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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農村和郊區土地,除國家依法規定歸國家所有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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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家庭其他成員可以繼續承包土地,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合同收入。 承包人死亡的,林地承包人的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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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在農村的土地不能繼承,但子女可以在宅基地的基礎上繼承房屋,因為公民去世後,其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而繼承權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市民的房子、積蓄和生活用品。只要公民依法擁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就可以繼承該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公民,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土地屬於全體人民,即國家。 除法律規定外,農村地區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為集體所有,歸國家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地屬於集體所有制。
1.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而不是個人財產,因此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占有、使用集體擁有的土地,並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住宅樓和附屬設施。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合法財產,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性質不能繼承的除外。
2、宅基地是否屬於國有土地?
老宅基地不是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國家法律規定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農村每戶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轉讓後不能再申請。 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也可以繼承。 城中村宅基地也可以永久使用和繼承,在城市規劃過程中被徵用的,應當對徵用給予補償。
宅基地應合法取得,並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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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時分配給繼承人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者死亡時留在農村的土地通常是耕地、林地和死者使用的典型宅基地。
但這些都是農村集體財產所有,而不是個人所有,所以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但是,土地上的地上物品,如農作物、林地、樹林,以及地面上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麼就應該到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核通過後,重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然後就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在此提醒,在繼承人中,只有在村集體組織中登記的才能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其他村民組織和城鎮戶籍的繼承人不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絕對分散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獨立決定以租賃、購買股份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More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合同期限為30年,草地合同期限為30至50年,林地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如果是合同經營權的轉讓,只能在原承包人的剩餘合同期內轉讓,不能超過剩餘的合同期限。 如果您確認這是乙份土地合同,那麼這段時間就不受法律保護。 >>>More
1、2002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即不得重新分割。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或者遺失的,承包方應當向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申請續發或者補發。 經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審核後,應當報原發證機關辦理續發、補發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