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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取決於甲與乙之間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向書;(二)仲裁事宜;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甲與乙之間的仲裁協議滿足上述仲裁協議效力條件的,即為有效。
其次,根據我國“仲裁或裁決”原則,仲裁與訴訟各選其一,只要有仲裁條款或協議,就視為放棄了訴訟形式。 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上法庭提起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不會提出異議。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宣告存在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後第一次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對方當事人在第一次審理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
第三,丙擔保乙,允許甲申請仲裁,乙和丙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補充:對於C而言,其對B的擔保是A與B之間主合同的從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當然應按照A與B之間主合同約定的方式,即仲裁。 如果甲不能以乙、丙為共同被申請人申請仲裁的,也應當以乙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然後在執行時追加丙為判定債務人。
《仲裁法》中沒有關於甲是否可以單獨申請仲裁的相關規定,只要諮詢約定的仲裁機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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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要求丙給出賠償條款,因為丙是乙的擔保人,所以當乙違約時,丙應該在一開始就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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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和乙同意,而丙同意,則可以在訴訟中追加丙作為第三人。 可以在仲裁中決定。 當然,你也可以起訴,如果你起訴了,你當然可以新增C作為第三方。
但是,先前的仲裁協議A和B均應無效,否則將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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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仲裁法》中沒有第三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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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關於證據的,看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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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如果C市有仲裁委員會,本來是去C市仲裁,但如果現在市沒有仲裁委員會,就說明你的仲裁協議無效,然後你可以再次約定訴訟地,即達成補充協議,然後按照協議進行;如果無法達成,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根據:"原告是被告"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履行合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然後還有乙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你可以選擇是仲裁還是起訴,而不是一定要先仲裁再起訴。
具體來說, 你可以看看仲裁法, 它擁有一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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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有些案件是有人對合同簽訂地不滿意,合同履行地是分開發起的,從邏輯上講,不能忽視此事,只能在乙個地方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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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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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的意圖,並且指定的仲裁機構明確且唯一,仲裁條款即為有效。
關於您提到的條款對乙公司是否有效的問題,乙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屬於繼承關係,仲裁條款對乙公司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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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條款是明確的,那麼它肯定是有效的,應該適用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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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的效力由以下幾點決定:
1、仲裁和訴訟雙方約定的,無效;
2、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無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
3、仲裁事項在仲裁機構裁決範圍之外無效的;
本案中,在不存在上述無效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雖協商解除合同,仍可就賠償問題請求仲裁。 換言之,仲裁條款不因合同解除或合同無效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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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仲裁機構只能約定其中一項,除非他們以後能同意選擇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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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視為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事後可以重新約定同一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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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是錯誤的,應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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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明顯的不公平、欺詐或脅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圖,則賠償協議屬於可撤銷合同或其他情形下的無效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的條件是:1、投訴人必須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3、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4.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5. 申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More
減去這兩個公式。
a^5+b^5)-(a^3b^2+a^2b^3)a^3(a^2-b^2)+b^3(b^2-a^2)(a^3-b^3)(a^2-b^2) >>>More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如下: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為與本案有關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二)在仲裁時效期限內提出仲裁申請; 3、申請人的要求和理由詳細、具體; 4、本案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