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禮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彩禮只有在贈與人指定為贈與一方的禮物時才算是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
法律分析:彩禮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歸屬取決於具體情況。
在取得結婚證之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取得結婚證後,丈夫給女方的彩禮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女方父母的財產。 因此,男方父母給女方父母,與夫妻雙方無關,是女方父母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對彩禮有其他特別約定,將按照約定辦理。 在贈送彩禮時,雙方家屬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就彩禮的歸屬達成共識,並盡可能達成書面協議,避免日後因彩禮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歸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
彩禮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指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現金或財物,以示與對方締婚的誠意,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第3款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第3款。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法律分析: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的,那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不明確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
法律分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禮彩禮一般是女方在婚前獲得的,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錢來訂立婚約。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婚前成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
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視情況而定。 如果彩禮是男方在婚前支付的,則為送給女方的禮物,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丈夫支付的彩禮,如未明確約定送給女方本人的,視為夫妻雙方的禮物,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後的禮物,但明確註明是送給女方的禮物,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
婚後彩禮在婚前產生,約定彩禮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婚後產生的彩禮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可以約定彩禮的歸屬。 如果沒有約定,彩禮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只有在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才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彩禮一般由男方在婚前送給女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
彩禮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或女方父母的財產。 彩禮一般是婚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婚前的財產。
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1. 什麼是彩禮?
婚禮彩禮,又稱嫁妝價、彩禮等,是中國自周以來的一種婚禮習俗。 彩禮是指男方送給戀愛中的女人的彩禮,彩禮的性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 根據普遍的理解,彩禮是男方為了締結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而送給女方的禮物。
2. 嫁妝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嗎?
如果在婚前就把家庭送給女方,那麼就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發現在家庭生活中沒有辦法正常維持,那麼可以和女方商量,然後用彩禮。 如果女方不同意,那麼彩禮就不能動。 這些都是在夫妻結婚的前提下,如果女方拿了彩禮,但不嫁給男方,那麼彩禮就需要退還。
因為彩禮只有在結婚的情況下才會被接受,如果不履行義務,那麼彩禮就不能被接受。 除了彩禮和嫁妝,嫁妝也是如此,如果嫁妝是在父親和父親收到結婚證後購買的,那麼它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結婚前購買的,那麼它就屬於個人財產。 只要是家庭生活,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都可以一起使用。
-
彩禮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彩禮要麼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要麼是女方父母的財產。 彩禮一般是婚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婚前的財產。
1. 離婚後,誰來支付女兒的彩禮?
彩禮本質上是為了實現雙方的婚姻而送的禮物,應該送給女方,歸女方所有。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彩禮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一般情況下,法院認為彩禮是送給女方的禮物,女方不會退還。
如果妻子在婚姻登記前購買了家具、家電、汽車、珠寶等財產,則應將其視為婦女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收到證明後不到一年的離婚是否應退還彩禮。
收到證明後不到一年的離婚,是否應退還彩禮,取決於是否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
如果他們在婚後沒有住在一起,法院支援了丈夫要求返還彩禮的要求。 如果他們婚後已經同居,彩禮將不予退還。 如果彩禮在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法院將支援丈夫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如果法院已下令返還彩禮,但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返還,法院應從法院判決書規定的期限開始計算利息。
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基於以下幾點:
1、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則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如果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彩禮,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父母婚後將彩禮給女方,並且沒有明確說明只給女方個人財產,屬於聯名夫妻雙方的財產;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明示只歸屬於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在領取結婚證前應盡量將彩禮交給女方,合法婚姻關係從領取結婚證時起確定。
3. 結婚時給出的彩禮在法律上應該屬於誰?
婚禮彩禮一般是男方在婚前送給女方的禮物,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屬於女方,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的一方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被確定為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押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的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More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婚姻關係,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More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締結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合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婚姻財產還有什麼呢? 下面是乙個法律網,來回答大家關於如何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ore